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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重大规划若不符合实际,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否决。近日被审议的《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引起广泛关注,首次设置了对规划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的制度。
《条例》规定,对于城市规划拟规定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社会监督方面,市民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人大监督方面则提出,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对经济发展、环境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带安排的建设项目,应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旧区改建时改变原公共建筑功能、增加商业住宅项目的,应当做出可行性论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