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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审查通过《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人均年收入不及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进城民工家庭及外来常驻人员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在给申购经济适用房者出具证明时,若被查明证明不属实,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
首次规定民工可购买
原规定:申购者必须是城镇正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校就读的大学生除外)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面低于16平方米。
新《办法》:经济适用房的合法申购人群除城镇居民家庭外,进城务工的农村家庭首次被纳入申购者之列。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
收入首次细化到个人
原规定:申购者家庭年收入必须在中低收入线以下,即家庭年均收入低于3.8万元。
新《办法》: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者家庭,其收入界定以夫妻双方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标准,即家庭个人年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标准。据了解,2005年,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244元,今年申购经济适用房者,夫妻双方年人均收入必须低于这个数字。与原有条件相比,申购者范围虽有减少,但受益的当属真正的中低收入者。
购房第六年才准转让
原规定:必须是在自住满2年后才准予上市交易。同时,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过程中,房屋持有者必须将该房转让给同类中低收入者家庭,若房屋持有者要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必须向有关部门补足土地出让税费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才能作普通商品房上市交易。
新《办法》:必须在自购房之日起自住满5年后,即购房后第6年才准予上市交易,交易形式与原有规定相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者今后一般将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道关卡严防作假
新《办法》:先必须在自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然后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提出申请。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可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