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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种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 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章 标志
2.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国务院批准时间以及建设部监制等内容组成。
2.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引导性标志。
2.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两种形式:
2.3.1 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米 −1.6米;
厚:0.15−0.3米
2.3.2 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0.3−0.6米;
2.4 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 字体:黑体;
2.4.2 字型:魏碑、隶书;
2.4.3 字体颜色:靛黑色、深绿色;
2.4.4 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2.5 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2.6 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第三章 标牌
3.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旅游设施,道路、停车场的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3.2 标牌内容一般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米名称组成。
3.3 各类标牌中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调。
3.4 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材料应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
第四章 附则
4.1 本标准自2003年3月11日起开始试行。
4.2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