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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规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控制线。
三、重庆市规划局(下简称市规划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下简称市园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城区现状绿线由市园林局组织划定,会同市规划局核准后,纳入城市绿线GIS系统。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现状绿线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划定的现状绿地,送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各社会单位开展对现状绿地的清理工作,划定现状绿地;各社会单位应积极开展本单位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划定规划绿线。
五、规划绿线在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划定,并在规划报批程序中同规划一起报批。
市政府已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划定规划绿线的,由市规划局组织划定该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规划绿线,会同市园林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编制城市规划应把规划绿线划定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内容,在成果中应有单独的说明、表格、图纸和文本内容。规划绿线成果应抄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七、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应划定为城市绿线:
1、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2、生产绿地。
3、防护绿地。
4、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
5、其它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八、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核准后的现状绿线,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布。规划绿线同批准的城市规划一并公布。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确定的规划绿线,按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规定》进行公布。
九、市政府批准的绿地保护禁建区(一、二期)和批准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自然转为城市绿线控制的范围。
十、城市绿线的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绿线GIS管理系统,强化对城市绿线的管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