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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可以说是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进行城市建设的法规文件。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要求编制时必须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可见,城市规划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质。
同时,按照《规划法》程序要求,地方政府负责编制城市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然后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才能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自然,也应包括人民政府本身。正由于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才能保证城市建设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前瞻性。
但现实并不乐观。正如王希山所说,“我这段经历正是海口市政管理多年来严重不规范的缩影”。其实,频繁变更城市规划又何止一市一地。特别是随着经济不断繁荣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地方反复变改规划部局,以适应城市扩张和经营的需要。有的几乎到了不受约束,随意、随便的程度。所以要“朝规夕改”,自然有目光短浅的因素。原设计规划缺乏科学的论证和预测,导致规划赶不上变化,远远落后于经济的飞速进步,从而明显限制了城市发展规模。但更多的是,为政者缺乏对规划权威的应有尊重,“新官不认旧规”,而且凭想当然办事,靠拍脑袋决策,甚至把城市规划当成了彰显政绩的手段。以至于这届为政者喜欢高楼大厦,就一律比拼建设高度,下届管理者喜欢绿地休闲,高楼大厦顿时灰飞烟灭。挖了填,填了挖,拆了建,建了又拆,成了不少城市建设的景观。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成了为政者个人爱好品格的晴雨表。
就个案分析,海口市的城市规划就显然成了儿戏。从形象工程的58层建筑,到3层高度(事实上也有建6层高度的),再到绿地,不仅反差极大,且变化速度惊人。这样的城市规划既缺乏统一性和连续性,而且更丧失了权威性。结果,不仅给投资客商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和经济损失,而且使基础建设由于缺乏规矩而杂乱无章,很难有统一的风格,让建设者无所适从。同时,由于反复无常,既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诚信形象。
当然,权力者无视城市规划法的尊严,视城市规划为手中的玩偶,要圆就圆,想方就方,不能不说是人治的典型表现。但问题更在于,当一级政府既不经人大机构审查,又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随意变更自己的城市规划之后,却缺乏相对的法律约束条款。《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的主体除了施工建设者,第43条还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为政者不遵守既定的城市规划,并不在法律追求的范围之内。这不能不说是《城市规划法》的一大缺失。
既然一级政府很难避免对经济利益和政绩的追逐,既然权力者具有随意变更城市规划的冲动,却不受应有的制约和法律的追究,要确保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我也难矣。即如此,王希山要讨回公道,似乎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