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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布

WWW.fjyl.com.cn 时间:2006-9-12 9:53 作者: 佚名 来自: 景观网 阅读:1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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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消息: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等13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6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家林业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组织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时批复部门预算,执行部门预算;采取措施,强化了规章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中央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12项制度和办法,建立了建设项目的监察机制和项目审批决策机制;能够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

    2005年,国家林业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转移账外资金252.34万元。

    原林业部翻译室在2003年撤销时,将账外结余资金252.34万元转入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问题。

    1.私存私放账外资金3519.63万元,国有资产1696.5万元面临损失。

    1992至2003年,该中心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费等资金3519.63万元私存私放,其中96万元借出后无法收回;1000万元用于成立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林绿业中心)。中林绿业中心又用上述1000万元注册资金中的部分和其他资金110万元,相继成立了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2005年底,中林绿业中心和这三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均为亏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与中林绿业中心投资的1110万元国有资金存在损失风险。此外,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投资490.5万元购买了某公司股权,因不能提供股权投资协议和股权证明,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用账外资金120万元为职工个人支付投资款。

    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中林绿业中心垫付了职工个人投资款120万元。2003年和2004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用120万元账外资金冲减了应收的个人投资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侵吞国有资产”的规定。

    3.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

    2001至2002年,该中心通过中林绿业中心以“花卉苗木基地建设”为名,从中国农业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并在2003年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贴息范围”的规定。

    4.挪用还贷准备金5.67亿元。

    2000至2003年,该中心累计挪用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5.67亿元,分别借给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通过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证券投资、对外借款等。截至2005年底,尚有3413.01万元未收回,另有1620万元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关于“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四)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的主要问题。

    1.所属单位进行证券投资,造成国有资金损失155.87万元。

    2000至2001年,该总站所属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将200万元的注册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基金管理总站收回现金44.13万元,损失155.8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违规发放部门周转金915万元。

    1999年,该总站向山东、青岛、广西、海南等4省(市)林业局发放周转金共计915万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的规定。

    3.挪用贴息贷款2191万元购买职工住宅和对外投资。

    1999年,该总站以“林业项目”名义向北京林业大学发放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共计991万元,实际用于该总站购买职工住宅。2000年,该总站以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的名义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1200万元用于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建设学生公寓。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享有公寓从学生入住之日起13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项目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关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开发性生产的需要”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造林周转金借给所办实体,国有资产1005万元损失和存在损失风险。

    1998至2004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将造林周转金累计705万元借给所办的北京国林林果技术开发中心。2005年,该中心已累计亏损952.89万元,705万元造林周转金存在损失风险。

    1995年7月,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投资50万元兴办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1995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分3次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250万元投入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该中心1999年注销时已亏损332.97万元。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其的50万元投资及250万元贷款全部损失。

    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90.9万元。

    2005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10.47万元,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7.78万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12.6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预算工作;对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对于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对兴办实体存在国有资金损失风险的问题,要求对兴办实体进行彻底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对挪用还贷准备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项目资金的问题,要求将挤占的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和财务的统一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国家林业局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研究整改措施,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对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未细化到项目单位的问题,国家林业局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预算细化力度;对原林业部翻译室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对外合作中心已将有关资金上缴有关司局;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问题,有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其他问题正在认真整改中。为了加大整改力度,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提出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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