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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 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该交易中心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成立,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和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都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任何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建设
第五条 省辖市、 行政公署所在地和县级市,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均应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要逐步建成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承包单位、中介机构、材料设备价格和有关法规等信息的信息中心。省有形建筑市场即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逐步建成全省建筑市场的信息中心。
第六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扶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具备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各种条件。
第七条 要坚持统一、 开放、有序的原则,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不允许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同一行政单位在直接管理范围内搞“一条龙”作业。
第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
(一)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交易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各类信息;
(三)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定标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一条龙”办公服务;
(四)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和工程建设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法律等中介咨询服务。
第三章 市场运作
第九条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进驻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依照各自的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对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运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三)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装饰等招标信息;
(四)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项程序;
(五)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监理合同,接受合同审查、鉴证并备案;
(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造价管理等有关手续;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方, 其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都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搞场外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有形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维护交易中心正常秩序,查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凡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而在场外交易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及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成立应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建筑市场服务性收费持批文到物价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