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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保证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发(1997)11号文件、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处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编制原则: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重点保证交通、能源、水利建设和三峡移民迁建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恳整理耕地基本平衡。
第三条 编制本规划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现状出发,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各区、县(市)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好用地结构,协调各类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各项用地;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和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是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也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即是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及土地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指标和随意改变规划的土地用途。
第六条 本规划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重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具体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 规划期限,以1996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年,2030年为展望年。
第二章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与前景
第八条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市土地总面积8233.36平方公里(折合12350.9万亩),其利用现状是:
(一)农用地616.34万公顷(9245.1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4.85%。其中耕地255.64万公顷(3834.6万亩),园地16.26万公顷(243.97万亩),林地300.78万公顷(4511.7万亩),牧草地20.59万公顷(308.83万亩—,水面23.07万公顷(346.7万亩),分别为土地总面积的31.05%、1.98%、36.53%、2.5%和2.97%。
(二)建设用地52.86万公顷(792.98万亩),占土地面积的6.42%。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3万公顷(644.94万亩),交通用地7.67万公顷(115.02万亩),水利设施用地2.2万公顷(33.02万亩),分别为土地总面积的5.22%、0.93%、0.27%。
(三)未利用地154.19万公顷(2312.8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8.73%(其中难利用地占76%)。
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均土地数量少,耕地质量较差。全市1996年总人口为3022.77万,人均土地仅为0.273公顷(4.09亩),为全国人均0.78公顷(11.7亩)的1/3。人均耕地0.084公顷(1.27亩),比全国人均0.106公顷(1.59亩)少0.02公顷(0.32亩);人均林地0.1公顷(1.49亩),比全国人均0.187公顷(2.8亩)少0.087公顷(1.31亩);人均草地0.007公顷(0.1亩),仅为全国人均草地0.22(3.3亩)的1/33。主城区周边地区人均土地、耕地、林地低于全市人均水平。
全市坡耕地占耕地总面积95.3%,15度以上的坡耕地占48.2%(25度以上坡耕地占16.1%)。在全市耕地总量中,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的为36%,比全国平均低4个百分点。中低产田土达60%以上。
(二)耕地不断减少,用地矛盾突出。从1991年至1996年的6年间,全市共减少耕地4.59万公顷(68.87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77万公顷(11.5万亩),同期开恳的耕地0.88万公顷(13.22万亩),相抵后净减少3.71万公顷(55.65万亩),每年平均净减少0.62万公顷(9.3万亩)。城镇周围和交通沿线的良田沃土减少较快。在减少的耕地中,非农业建设占用1.764万公顷(24.46万亩),农业建设占用0.089万公 顷(1.34万 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1.967万公顷(29.51万亩),灾毁耕地0.77万公顷(11.56万亩),分别占减少总数的38.27%、1.95%、42.84%和16.94%。
(三)三峡工程淹没和迁建占用耕地面积大。库区淹没耕地22.98万亩,移民迁建用耕地7.32万亩,两项合计占用耕地30.3万亩。
(四)土地利用不平衡,粗放量大。多年来,建设用地以外延拓展为主,用地规模迅速扩大,少数地区利用不充分,经济效益差;征而不用,闲置撂荒,重复建设,浪费土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和产出率低。林地和部分园地产出很少。
(五)水土流失面积大,土地退化损毁严重。重庆属重危岩滑坡地区,山地灾害频繁,损毁面积大。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4.9万平方公里,占土地面积的59.7%。平均侵蚀模数达每平方公里4864.83吨。近些年来,虽加强治理,但治理面积未超过流失面积的10%。一些地区土地退化损毁有相当严重。
(六)可开恳为耕地的后备资源匮乏,且分布相对集中。全市未利用土地154.19万公顷(2312.89万亩),可开恳为耕地的3.29万公顷(49.36万亩),占未利用土地的2.1%。在可开恳为耕地利用地中,有1.61万公顷(24.22万亩)集中分布在开发难度较大的黔江开发区。
第十条 土地利用潜力
(一)未利用土地开发潜办:在全市利用土地中,除可开发为耕地的外,有33.67万公顷(505万亩)可开恳为林地、园地和牧草地。
(二)中低产田土改造潜力:全市耕地中,高产移产田土、中产田土、低产田土各占三分之一。只要加大投入,不断进行坡耕地的水土流失治理和培肥,大力发展水利设施,改善排灌条件,可望把三分之一左右的中产土建设成为疝产稳产地,三分之一左右的低产地改造成为中产地,产量和经济效益将较大提高。
(三)农田整理潜力:全市坡耕地面积大,占耕地总量的95%以上。其中大部分坡耕地,只要经过整治,改进耕作方法,可以提高土地质量和产出率,还可增加耕地面积。
(四)非农业建设用地改造潜力:目前全市旧城改造量大,用地仍有潜力。农村居民点零星分散,占地面积偏大。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36.78公顷(551.64万亩),人均用地150.26平方米(含住宅周围林盘地)。可通过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增加复耕面积。
(五)废弃地开发潜力:全市有灾毁及其它废弃地约2万公顷(30万亩),可开发复恳。
(六)三峡水库建成后重庆段水域利用潜力: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竣工后,将形成纵深600公里、面积达10.87万公顷、库容393亿平方米的巨型带状水库。重庆市水面积达9万公顷,大面积的港汊库湾和水面为发展水产养殖和水面种植提供了良好水域资源,搞好合理开发利用对促进库区经济发有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跨世纪时期土地利用与管理面临的形势
(一) 重庆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商业重镇,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幅员广阔,地形地貌复杂,以山地、丘陵为主(山地、丘陵面积占94%)。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80%以上,且贫困面大,农村贫困人口300多万,大巴山区和武陵山区的十多个县均是国定贫困县,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些地区的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小城镇建设等方面还很落后,需要加快建设以弥补欠帐。重庆承担了85%以上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任务特重,用地特多。
(二)重庆直辖市的建立和三峡水库的建设,国家对重庆投入的加大,全国各地的对口支援,尤其是通过自身坚持不懈的努力,将推进全市经济的迅速发展。至规划期末,全市经济、社会将有更大发展,人口有所增加。据预测,人口总数将达到3229万人,在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是: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形成长江上游新兴产业群,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综合经济实力达到国内省市中等偏上水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形势。
(三)国家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三峡水库的建成和库区移民迁建,农业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矛盾将更加突出。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城市化发展水平将由1996年的18.99%提高到2000年的28.5%,到2010年将提高到37。30%。城市建设、工业交通的快速发展,将占用大量土地,土地供需矛盾更加尖锐,加强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更加迫切。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二条 2010年土地利用目标
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即1997—2010年控制耕地减少341万亩,其中建设占用60万亩,生态退耕275万亩,灾毁6万亩;1997—2010年土地整理开发增加耕地面积62万亩,2010年保有耕地面积3539万亩)作为依据,制订的土地利用目标是:
(一)耕地保有是目标:1996年,有耕地255.65万公顷(3834.71万亩),规划期内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18.33万公顷(275万亩),三峡水库淹没耕地15320公顷(22.98万亩),建设用耕地24680公顷(37.02万亩),灾毁耕地4000公顷(6万亩),共减少耕地227333公顷(341万亩),整理开发增加耕地41333公顷(62万亩)。增减相抵,到201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为237.05万公顷(3555.71万亩)。
(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在规划期内,全市建设用地(含农业建设和非农业建设)控制在8万公顷以内(12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4万公顷(60万亩),即国家下达给我市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
(三)土地开发复恳整理增加耕地目标: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弥补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开发、复恳、整理增加耕地41333公顷(62万亩),其中开发复垦增加耕地17333公顷(26万亩),整理增加耕地24000公顷(36万亩)。
(四)退耕还林、还牧、建园目标:在规划期内,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183333公顷(275万亩),其中安排造林13.33万公顷(200万亩),建果 园、茶园等2万公顷(30万亩),种草30666.6公顷(46万亩)
(五)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目标:在规划期内,土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逐步建立一批城市污染治理设施;大力植树造林,进一步治理水土流失。全市森林覆盖率由20.98%提高到36%。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2030年土地利用展望
2011年到2030年间,将是重庆经济社会初步实现现代化的阶段。这20年,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的需要量将有较大增加,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矛盾更趋突出,仍需要在提高耕地、园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同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继续控制耕地的减少,努力开垦未利用后备土地资源,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按1997年2010年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数量保护占补基本平衡的情况,预测2011年到2030年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可在40000—46667公顷(60-70万亩)左右进行平衡。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方针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循以下方针:
(一)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特别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将质量好的农地优先用于粮油生产,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保证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防建设、三峡移民迁建的必需用地。
(三)坚持在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治理水土流失,做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 土地利结构调整
保持耕地占补基本平衡,扩大园地、林地、牧草地、交通用地和水域用地;保证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控制城镇规模的过度膨胀;逐步缩小村镇用地规模;适度开发农用地后备资源,大力进行复恳和土地整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内容
(一)耕地——保持建设用地占补基本平衡:严格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努力补充耕地面积,保持建设占用与开发、复恳、整理增加耕地持平。1996年末,有耕地255.65万公顷(3834.71万亩),到2010年,建设占用4万公顷(60万亩),开发、复恳、整理增加耕地4.13万公顷(62万亩),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建园18.33万公顷(275万亩),灾毁4000公顷(6万亩)。规划期末,耕地实有237.05万公顷(3555.71万亩),净减少279万亩,净减7.3%。
(二)园地——适应增加:园地实行品种调整,发展名、特、优水果,集约生产,不以增加面积为主要的发展方式。1996年末有园地16.26万公顷(243.97万亩),到2010年,园地新增2万公顷(30万亩),三峡水库淹没园地0.496万公顷(7.414万亩)。规划期末,实有园地面积17.77万公顷(266.53万亩),增加1.504万公顷(22.56万亩),净增9%。
(三)林业用地——大力发展:除保护和经营好现有林地,改造疏林地、灌木林地,加速迹地更新外,大力发展林业用地。建设好三峡库区及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林业重点治理工程,长江防护林,长江生态林工程,多功能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和中德合作造林工程等重点项目。1996年末林地为300.76万公顷(4511.41万亩),到2010年,新增53.3万公顷(800万亩),扣除三峡水库淹没0.24万公顷(3.62万亩)后,规划期末,全市实有林地面积353.85万公顷(5307.79万亩),净增53.09万公顷(796.38万亩),净增17.65%。
(四)牧草地——适当扩大:1996年末有牧草地20.59万公顷(308.83万亩)。除对现有牧草地进行保护、改造、提高外,规划期末增加牧草地3.07万公顷(46万亩),牧草地面积达到23.66万公顷(354.83万亩),净增14.9%。
(五)建设用地——严格控制,保证重点。根据全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规划期内,确定建设用地总规模约为8万公顷(120万亩),平均每年为2857公顷(42857亩)。扣除三峡库区淹没耕地22.98万亩后,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37.02万亩,年均26443亩。
其安排是:
1、三峡库区淹没耕地15320公顷(229800亩)。
2、移民迁建占用耕地3705公顷(55575亩)。
3、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5513公顷(82693亩)。
4、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包括主城区、11个外围组团、9个地区中心城市建设占用耕地6709公顷(100630亩)。其中主城区建设占用耕地35.3平方公里(53000亩),外围组团建设占用耕地922公顷(13830亩),地区中心城市建设占用耕地2253公顷(33800亩)。
5、农业建设占用耕地:3333公顷(50000亩)。
6、县域中心城和村镇建设(含乡镇企业建设)占用耕地:5420公顷(81300亩)。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变化
规划期末,用地结构将有较大调整。农用地有较大增加(其中,林地增加较多,园地、牧草地有所增2,耕地有所减少),建设用地增加,未利用地减少。在全市土地中,农用地由74.85%上升到80.17%,增加5.23个百分点。其中耕地减少2.26个百分点,园地增加0.18个百分眯,林地增加6.45个百分点,牧草地增加0.37个百分点,水面增加0.58个百分点。建设用地由6.42%上升到7.19%,增加0.77个百分点,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0.34个百分点,交通用地增加0.31个百分点,水利设施用地增加0.12个百分点。未利用地由18.7%下降到12.64%,下降6.09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一)三峡水库建设是国家特大型工程。库区淹没重庆辖区内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共计28220公顷(42.33万亩),其中耕地15320公顷(22.98万亩);移民迁建用地1.11万公顷(16.67万亩)。
(二)重点加强交通设施建设。《重庆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安排,规划期内,首先重点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结构合理,快速便捷的综合运输网。在2010年前建成万线(达县至万州)、渝怀线(重庆至怀化)、遂渝线(遂宁至重庆)等铁路干线。万枝(万县至枝城)铁路已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公路建设重点是打通出口,增加干线,形成环路,改善网络,提高等级。在2010年前基本形成全市的高等公路体系。建成国道上海至成都(重庆境内)的主干线,建成国道主干线重庆过境公路和国道210邻水界至双鹰桥等公路,改建完国道319重庆境内路线。兴建的高速公路有渝长路、梁万路、长梁路、渝黔路、渝达路、渝遂路,以及万州至苏拉口、合川至武胜公路等。港口建设以长江干线为主轴,以乌江、嘉陵江为次轴,以重庆、涪陵、万州三个港口为枢纽,分步建设骨干客、货港,发展中小码头,搞好与高等公路和铁路的衔接。按现代化国际空港标准,实施江北机场二期扩建。做好万州五桥
机场、黔江舟北机场的前期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动工建设。
(三)确保能源建设用地。重点保证武隆县江口水电站、重庆市境内石油天燃气工业等重点项目用地。
(四)继续加强水利建设。规划建设荣昌高升桥水库、开县鲤鱼塘水库等重点工程。
(五)拟兴建一批环境治理、保护工作项目。拟建南岸区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唐家沱污水处理厂、长生桥固废处理场及沿江一批中小型污水、垃圾处理场。目前已立项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4306.2公顷(64593亩),尚有一批正在申请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纳入本规划控制指标中。对石油、天燃气钻探等不确定性能源建设项目,在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指标中安排。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十九条 根据土地资源分布的地域差异性、位置的固定性,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的特征和建设途径、发展方向的相对一致性,在保护乡镇行政界线的完整性基础上,全市划分为四个土地利用地域区。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发展区
本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北碚区和渝北区、巴南区的大部分或部分乡镇。土地面积2574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12%。1996年全区总人口419.69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634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68.58万人,占40%。耕地面积8.98万公顷(134.71万亩),人平0.02公顷(0.32亩)。区域内城乡交错,工矿企业集中,商业繁荣,交通方便。本区的主要功能,是主城建设和城市拓展区。
农业以蔬菜生产为主,粮食生产占较小比重,水果、花卉等也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奶业、水产发展较快。本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各行各业用地多,土地供需十分突出。
本区土地利用方向: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实行平面绿化与垂直绿化并举,尽可能把坡坎、屋顶都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控制主城的开发强度,控制城市发规模,采取有效措施,适度发展外围组团,改变人口和产业过于集中于主城的现状;切实加强蔬菜基地和果园、鱼塘(池)等的保护;乡镇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附加值高的产业,发展第三产业,节约用地;在合理用地的原则下,尽量利用荒地增加林地、园地面积,把开发和加强旅游景点建设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调整城市大运量、重污染企业用地,增加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用地。
本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扩大用地面积;已划定为基本农田和供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经法定程序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三峡移民开发区
本区包括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万州区、忠县、石柱县、丰都县、涪陵区、武隆县、长寿县、巴南区、渝北区等区县大部分或部分乡镇,幅员面积12719.6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5.45%。其中耕地50.22万公 顷(753.35万亩),人平0.11公顷(1.72亩) 。人口438.02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344人。其中农业人口355.67万人,占总人口的81%。
三峡水库建成后,本区内部分土地淹没,城镇、工矿企业和居民的搬迁,农村移民安置占地增加,耕地将减少。国家对三峡库区支持、移民迁建资金的投入、项目资金的引入和沿江市及集镇群的建设,非农业建设用地将大量增加。本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地表起伏大,自然植被少,水土流失严重;灾害频繁,低产田土面积大;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农业用地与非农业建设用地矛盾加剧。
本区土地利用方向:搞好移民开发,安排好移民安置用地;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和改造低产园地;加紧江岸库坡的治理,防止库容增大对两岸的冲刷侵蚀,防止因崩塌和水土流失而减少土地;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防止产业、产品结构新一轮趋同;特别是要加快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及旅游、观光农业、创汇农业的发展;充分利用成库后的广阔水面发展渔业,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业用地。
本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严格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安排好城镇建设、移民安置、乡镇企业发展用地;移民要适当外迁,减轻土地压力,企业迁建要走规模化、集约化的路子,减轻占地和污染;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严禁任何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禁止发展污染工业。
第二十二条 丘陵农业区
本区位于重庆西部和西北部,含方山后陵和平行岭谷地带,包括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双桥区、永川市、合川市、垫江到、梁平县全部和璧山县、江津县、綦江县、万盛区、巴南区、南川市、涪陵区、渝北区、长寿县、丰都县、忠县、万州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的大部或部分乡镇。幅员面积29279.26平方公里,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5.56%,其中耕地111.55万公顷(1673.24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43.65%。人口1448.96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47.9%;其中农业人口1189.42万,占全市农业人口总数的49%,占本区人口的82%。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95人。垦殖指数0.51,为全市最高。人均耕地0.077公顷(1.15亩)。
本区水热条件较好,土壤较肥活,是主要商品粮、油、瘦肉型猪、蚕茧、茶叶、水禽生产基地,盛产柑桔、黄桃等水果,矿产资源亦较丰富。本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水土流失严重;水利设施严重不足,工程效益差,抗旱能力弱;城镇体系不健全,对广大农村的辐射作用不强。
本区土地利用方向:在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和养猪业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经济作物比重,大力发展节粮型畜禽养殖和以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乡镇企业;加快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发展林业,植树种草,整治坡面和溪河水系,改造中低产田土,增扩建江河引水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农业生态环境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加速中心城市及小城镇建设,增强辐射和服务功能,把本区建设成种、养、园艺生产基地和加工型综合农业经济区。
本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严格保护耕地;按照规划使用土地,加快城镇建设;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增加林木覆盖面积,严禁毁林开荒种粮。
第二十三条 山地林农牧区
本区包括城口县、黔江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的全部和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开县、云阳县、万州区、石柱县、丰都县、涪陵区、武隆县、南川市、万盛区、江津县、綦江县、永川市部分或大部分乡镇,幅员面积37766.4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幅员面积的45.87%,耕地84.89万公顷(1273.41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3.2%。人口716.1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3.6%。其中农业人口651.46万,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6.5%,占本区人口的91%。人口密度每立方公里19.人,是全市人口密度最小的地区。垦殖指数0.21,为全市最低的区域,人均耕地0.12公顷(1.78亩),是全市人均耕地最多的地区。
本区地势巍峨险峻,山体雄伟,坡陡谷深,相对高差800-1200米。立体气候明显,区内包括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中温带、寒温带等五个垂直气候亚带及长江河谷海拔400米以下准南亚热带。林地草地广阔,耕地也占相当比重,但水稻种植面积小。矿产、旅游资源丰富。本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地产人稀,人均土地占有量较大(0.55公顷即8.2亩),耕作和管理粗放;水域面积小;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交通闭塞,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贫困人口多,经济发展滞后。
本区土地利用方向:加强优质农地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林业;大力加强交通运输、小城镇、中心集镇的建设;大力发展电力,解决好农村能源;按照市场导向,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矿产业和土特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乡镇企业;大力发展以山地自然风光为特色的旅游业,促进综合农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把本区建设成林、农、牧、土特产、矿产、旅游综合经济区。
本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严格按照规划安排好交通运输以及小城市、中心集镇、乡镇企业发展建设用地;坚决制止乱占乱建。
第六章 土地保护、整理和复垦、开发
第二十四条 保护总量
对全市辖区的耕地都要实行保护,除国家批准的大型交通能源项目用地外,不得任意占用耕地。对其中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重庆市共划定基本农田(含蔬菜基地)204.53万公顷(3068万亩),占1996年末耕地总量的80%。将全市辖区内25度以下的水旱田和一、二台土均划入了基本农田。交对中低产田土方大力实行改造,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域
城郊区以保护蔬菜地为主,主要分布在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和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璧山县、万州区、涪陵区,计13066公顷(19.6万亩)。
郊县(县)以保护基本农田的粮、经地为主。产粮大县保护面貌,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总量
根据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在规划期内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41333公顷(62万亩),其中开发17333公顷(26万亩),复垦废弃地、整理增加耕地24000公顷(26万亩)。
第二十七条 土地开发复垦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
根据全市“四荒”和灾毁废弃地分布特点,重点搞好万州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的荒山、荒地开发和江河流域灾毁治理、废弃地的复垦。建立一个市级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开发复垦项目有:“三峡工程”涪陵库区中低山区域宜农荒山开发项目、开县裕河河堤保耕工程项目、巫溪县红池坝土地开发项目、彭水县大顶山荒地开发项目、彭水县葡萄村荒山开发项目、秀山县平江河流域开发治理项目、秀山县梅江河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北碚区澄江镇运河北山荒山开发项目、城口黄安坝草场开发项目等。这些项目开发复垦后,面积达31239公顷(468596亩)。 第二十八条 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的利用方向
开发复垦整理土地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建则建,以园地、林地利用为主。
第七章 土地规划指标分解
第二十九条 指标分解依据
指标调整分解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占用耕土指标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80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规]字第136号《关于下发1996—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关于调整重庆市规划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的函。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迁建用地规划》;
(五)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指标分解分案
(一)指标分解的指导思想
遵循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体现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严格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指标分解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指标分解主要按以下原则进行;
1、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淹没耕地面积纳入国家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60万亩)中进行统筹安排;
2、保障三峡库区移民迁建用地、国家和市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主城区建设用地;
3、重点压缩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集镇建设、县域中心城和地区中心城市等的用地规模,以达到节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4、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各区县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耕地质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和调整。
(三)指标分解结果
具体分解下达各区县(市)的耕地减少量控制指标与补充耕地量指标见表六。
第八章 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完善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一个环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导下,完成本级和乡镇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未按要求编制、修订土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方,不得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及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相衔接。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行业的用地规范在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上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区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布局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突破规划用地指标,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文件无效。
(四)严格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为了做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手续,必须由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门审查。
(五)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要重点控制城建设用地规模,各项建设要充分利用空闲地、非耕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村镇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行合理布局,集中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限制农房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和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征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二)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三十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强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增加土地数量,提高土地质量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严禁将坡度大、易水土流失的非耕地开发为耕地。严禁毁林开垦、毁草开垦和侵占江河滩地。
(二)加强土地整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村进行综合整治。浅丘平坝地区的农户住宅逐步调整,归并零星分散居住的农户。凡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加快建设农民新村,以节约用地、整理增加一部分耕地。对因自然灾害和人为原因损毁的土地,应积极组织复垦。
(三)加大土地开发资金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留给地方的部分,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上一级确定的耕地补充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每成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以区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为基础,确立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一)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编制得科学合理、简明实用,划分出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应按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申报,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改变。
(三)划入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用转变用途。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主要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上进行,逐步将坡陡瘠薄的耕地退耕还林、种草和建果园。
(四)划入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的土地分别主要用于园业、林业、牧业及生产设施使用。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和毁林开荒,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五)划入城镇、村镇、独立工矿等建设用地区的农地,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使用土地。鼓励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建设用地区内的农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六)划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要服从保护区统一规划。鼓励保护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和乱砍乱伐、污染环境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强化土地管理
(一)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二)推行政府领导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耕地保护行政区域领导责任制,把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防止违法用地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核。
第三十六条 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新秩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规划实施管理。
(二)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以及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规规章之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深入开展土国情国策教育,提高全民思想认识
大力普及土地科学知识,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全民保护耕地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土地宣传工作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第三十八条 运用先进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