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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
(一)绿化施工工程:苗木、花卉、草皮的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等工程。
(二)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
(三)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体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
(四)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 持有建筑、装饰、市政等其它行业资质证书兼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情况、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六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三级企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三级以下企业由市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具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