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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199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保证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设[1997]222号)《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两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特许一批注册结构工程师,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许资格范围70年以前大学本科毕业长期从事房屋结构、塔架结构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从事桥梁、水工、岩土工程的结构人员不属这次特许范围。
二、特许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可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94年以前被授予房屋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2.担任300人以上具有建筑甲级的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副省级市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五年以上在岗者;
3.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结构试题设计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二)主持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或有特殊贡献者。
三、特许名额全国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名额限定为500人。按地区、部门房屋或塔架结构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特许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款的设计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
(三)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五、申请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正、副总工程师任命批件的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材料;
(四)主持两项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五)荣获优秀设计奖证书的复印件。
六、特许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请于五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逾期不予受理(注册处联系电话:010一68255271)。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