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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的任务在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一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去理解:首先,造价工程师受国家、单位的委托,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具体执行业务时,必须始终要牢记的一个宗旨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通过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达到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这是造价工程师执业中的具体任务;其次,通过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造价工程师执行具体任务的根本目的。75号部令中对造价工程师规定的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任务,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一致性:
一是执行具体任务与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造价工程师向单位或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服从于造价工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任何有损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确实施,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确计价行为的活动,都是与造价工程师的任务不符合的。如果发生上述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造价工程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一方面,造价工程师不管接受来自于任何方面的指令,在执行具体任务时必须首先站在科学、公正的立场上,通过所提供的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不讲职业道德、受利益驱动、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高估冒算或压价,甚至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利益,另一方面,造价工程师必须通过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顺利实施,而不能盲目的听从长官意志,使来自行政的干预或其他干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首先要明确一点,造价工程师的任务与造价工程师的业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造价工程师的任务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来达到执行具体任务的根本目的。这是75号部令总则中明确规定的。而造价工程师业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造价工程师执业工作范围的问题,也就是75号部令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此看出造价工程师的任务必须通过造价工程师的各项业务活动来实现,而造价工程师的各项业务活动,则必须为实现造价工程师的任务服务。
关于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人事部、建设部96年下发的《关于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文件以及建设部75号部令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核、审查、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决)算、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审;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件中规定有两个问题应正确理解:首先,文件中规定的一个造价工程师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聘请,在一个单位中为本单位或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专业服务。这里应注意的是,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这里所指的一个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设计院、施工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次,第二十一条执业范围包括了从前期直至竣工以及造价纠纷的鉴定等,可见执业范围是相当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是一个造价工程师去完成,对某个具体执业人员来讲,他的执业范围要受到单位资格的限制。如在施工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只能完成报价、结算工作。也就是说,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个人执业与所在单位业务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必须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文件中规定的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配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这一制度,一是有利于工程造价专业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大家有共同的专业语言,平等的执业环境以及共同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可以运用各自的技能在从事不同阶段的岗位上,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最优资源方案,使得资金有效地得到利用,这对于维护聘请单位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损失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