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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京人考函[2005]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94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现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三)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三、考试时间
2005年10月15日9∶00—11:30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14∶00—17:00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05年10月16日9∶00—11: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四、报名办法
(一)首次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或者非首次报考但报考专业变化的人员),须于2005年6月2日至6月1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按规定贴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查并盖章。《申报表》中工程造价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名时,报考人员持《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并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工程造价年限证明(均为原件),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二)非首次报考且报考专业不变的人员,可在下列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方法报名:
1、网上报名:2005年6月2日至6月1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2、现场报名:2005年6月2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申报表》,并用A4纸下载打印,按规定贴好本人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一张。报名时,持《申报表》、身份证明原件、上一次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
(三)凡已按照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5年9月27日至10月1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持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网上缴费人员还须持《申报表》),在准考证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
现场报名时间:2005年6月7日–6月11日现场报名地点:北京建工培训中心(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考试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六、其他事项(一)考试报名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二)报考人员应认真学习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附件(“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建设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的有关规定,可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查询或下载该《通知》。
(三)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和考试的命题均以《通知》精神为准。原《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件已经废止。
(四)关于各考试科目中涉及工程量计量部分,按照《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均需掌握。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