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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的实施,保护和改善渝中半岛江城、山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及《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文本》(以下简称文本)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渝中区西起佛图关、鹅岭,东至朝天门,北到嘉陵江,南界长江,总面积9.47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与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有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渝中半岛规划控制遵循减量、增绿、留白、整容和优化城市功能、控制建筑容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开敞空间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文本确定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条 渝中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渝中半岛规划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体控制要求
第六条 加强商贸、文化、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与之配套的大中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弱化居住和工业功能。
第七条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住宅总量,减少渝中半岛的常住人口。禁止将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非居住建筑更改为居住建筑。
第八条 严格保护和适度扩大现有的公园绿地和开敞空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对佛图关公园、鹅岭公园和枇杷山公园的边界和周边环境应按控制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
第九条 规划控制应结合渝中半岛天际轮廓线和自然地形,分段体现以下特点:
1.朝天门至解放碑地区,按形象设计要求控制建筑天际轮廓线,强化商贸功能;
2.七星岗至两路口地区,和谐处理建筑轮廓线与山脊轮廓线的关系,强化文化功能;
3.鹅岭至佛图关地区,突出山脊轮廓线和绿色景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强化游憩和公共活动功能。
第十条 佛图关、鹅岭、枇杷山山顶和山脊线范围内严禁新建建(构)筑物。其周围的拟建建筑应进行景观论证。
第十一条 渝中半岛的规划建设,应保持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半岛临江建筑景观的完整性,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定期分批进行建筑立面修饰;
(二)在邻接山体与靠近江面的地段,多层和低层建筑应采用坡屋顶或退台等建筑形式;
(三)现有多层和低层建筑的屋顶宜进行平改坡改造;
(四)屋顶上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宜进行屋顶绿化或平改坡改造;
(五)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开辟视线通道,重点是通江视廊;
(六)对城市中设置的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七)对城市重要地段、主干道两侧及沿江建筑外立面进行定期保洁。
第十二条 夜景规划建设应突出城市形象要素的灯饰效果。
第三章 形象要素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渝中半岛的规划建设应围绕城市之冠、半岛之门、景观环路、城市阳台、绿色通廊、休闲水岸、城市文脉、十字金街、山城步道和轨道节点十大形象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 城市之冠是渝中半岛中央天际线上的两组超高层标志性建筑群。其控制要求是:
(一)建筑高度。民生城市之冠内最高建筑高度不得低于260米,宜为300米;中山城市之冠最高建筑高度不得低于200米,宜为240米,并不得高于民生城市之冠;
(二)开敞空间。城市之冠内的开敞空间必须保证必要的宽度,其绿地率不得低于25%,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
(三)公共交通。城市之冠区域内要科学设置轨道站点和公交停车港,确保公交站点与主要交通出入口之间有便捷的联系;
第十五条 半岛之门是渝中半岛内六个标志性城市入口,分别位于嘉陵江大桥南桥头、黄花园大桥南桥头、东水门、菜园坝大桥北桥头、长江大桥北桥头和朝天门区域。其控制要求是:
(一)嘉陵江大桥南桥头半岛之门以高层建筑为标志,突出休闲、观景功能;
(二)黄花园大桥南桥头半岛之门以高层建筑和临江观景台为标志,突出游憩、观景功能;
(三)东水门半岛之门以东水门历史街区为标志,突出传统文化展示功能;
(四)菜园坝大桥北桥头半岛之门以菜园坝滨水区为标志,突出商贸服务、休闲娱乐和交通枢纽功能;
(五)长江大桥北桥头半岛之门以崖线和城墙公园为标志,突出休闲娱乐功能;
(六)朝天门半岛之门以高层建筑为标志,突出旅游、交通枢纽功能。
第十六条 景观环路是贯穿半岛、辐射两江,并经过商贸中心和文化中心等重要节点的环形景观道路。其控制要求是:
(一)主要路段宽度不得低于32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得低于16米;
(二)两侧必须设置绿化带,有条件地段应形成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
(三)对沿线的广告牌进行清理,对架空线路进行下地处理;
(四)加强沿线城市环境设计,结合周边地块的功能,布置服务设施及环境小品。
第十七条 城市阳台是利用地形高差设置的、供市民俯瞰江景和城市景观的公共开敞空间。其控制要求是:
(一)必须保证城市阳台的视线敞开角度,其视线扇面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不得高于视线控制线;
(二)严格按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控制城市阳台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
(三)保持与外部城市道路便捷的联系,并设立显著的标志或指引;
(四)处于历史地段或风貌协调区内的城市阳台,其场地布置和附属设施的外观形式均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绿色通廊是渝中半岛内与江面相对垂直的绿地,是联系两江江岸和城市中心区的绿色走廊,也是联系半岛内不同高度层面的绿色纽带。其控制要求是:
(一)绿色通廊的面积和其中的绿地面积均不得低于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
(二)绿色通廊临城市一侧和临江一侧的开口宽度均不得小于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
(三)绿色通廊内不得修建任何遮挡或可能遮挡观江视线的建(构)筑物;
(四)绿色通廊周边地段和视域控制区内的拟建建筑,其高度应符合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休闲水岸是渝中半岛内沿长江和嘉陵江的公共亲水空间。其控制要求是:
(一)在长江沿岸,对十八梯段和人民公园段进行重点改造,实现人车分流;
(二)在嘉陵江沿岸,对大溪沟—黄花园段和临江门段,利用地势形成多层开放式平台,满足观景、休闲和市民亲水的要求;
(三)加强休闲水岸内侧地块的功能引导和景观控制,增加公共活动场地,共享滨江资源。
第二十条 城市文脉是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和人文内涵的城市空间,其保护应分为三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城市格局保护、中观层次的传统街区保护以及微观层次的文物古迹保护。其控制要求是:
(一)城市格局保护。保持现有的城市格局和路网结构总体不变,半岛东部应延续以解放碑为标志的方格网式空间秩序,半岛西部应延续以人民大礼堂为标志的放射性网状模块式空间秩序;
(二)传统街区保护。重点是曾家岩、洪崖洞、打铜街、东水门、解放西路和通远门等六个传统街区。对以上传统街区的保护应按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三)文物古迹保护。依法对现有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划定保护区范围和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对尚未定级的历史建筑应尽快划定保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 十字金街是以解放碑为中心,沿邹容路、民族路和民权路向两江延伸的,融地面、地下为一体的复合型商业街区。其控制要求是:
(一)充分利用解放碑地区的人防设施和轨道交通站创造地上、地下立体复合的商业步行街区;
(二)提高绿化覆盖率,适当增加绿地面积;
(三)沿线地块以商业和商务功能为主,限制居住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山城步道是形象设计中确定的贯穿半岛南北、通达两江沿岸的人行步道系统。其控制要求是:
(一)山城步道按文本中相应导则规定的中心线座标定位,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米,两侧新建建筑必须后退建筑红线3米以上;
(二)在山城步道上应设置指向城市道路或重要设施、单位和景点的标志;
(三)山城步道与车行道的交叉点应采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节点是以城市轨道站为核心的城市复合空间。其控制要求是:在朝天门、小什字、解放碑、较场口、七星岗、两路口等六个轨道站优先拓展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化的配套服务设施;设立换乘中心、社会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站、公交停车港以及集散广场等交通设施,并使其与周边设施保持便捷的联系。
第四章 重点地块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国泰电影院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以开敞空间为主,集中绿地不得小于0.7公顷;
(二)设置一处大、中型文化设施;
(三)在五四路上设置人行过街通道;
(四)绿色通廊的宽度不小于20米,设置临江路城市阳台和滨江观景平台,并通过垂直交通联系嘉陵江滨江路;
(五)利用地形高差设置具有山城特色的城市广场、绿地和地下商业设施;
(六)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十八梯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绿色通廊最窄处宽度不小于50米,最宽处宽度不小于180米,面积不小于5公顷。在此范围内除可以设置小品、雕塑等休闲设施外,不准新建任何地面建筑;
(二)设置一所九年制学校;
(三)在不影响通江视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发地下空间;
(四)靠近较场口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与周边的轨道站结合;
(五)长江滨江路地面层改为步行区,与滨江公园一起形成公共休闲空间;
(六)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公园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十字金街东南轴线上保证不低于60米的开敞空间以形成人民公园城市阳台。两侧规划建设标志性商务办公高层建筑,其余用地规划建设绿地与广场;
(二)保留和改造人民公园,形成人民公园绿色通廊;
(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石板坡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本地块的规划建设必须体现城市阳台、绿色通廊、山城步道、半岛之门四大形象要素的基本特征;
(二)保证地块内绿色通廊与枇杷山公园相联系;
(三)多层住宅采用退台式建筑形式;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嘉陵江大桥南桥头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规划建设必须体现城市阳台、绿色通廊和半岛之门的形象要素;
(二)绿色通廊控制宽度不小于20米;
(三)桥头高地形成城市阳台;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黄花园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规划建设必须体现绿色通廊、休闲水岸和半岛之门的形象要素;
(二)绿色通廊的控制宽度不得少于60米;
(三)与轻轨站相结合,跨嘉陵江滨江路形成观江平台;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菜园坝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在菜园坝大桥桥下及其西侧必须留出不少于3公顷的公园绿地;
(二)菜袁路以南的滨江片区除已建成和在建的项目外,新建建筑原则上以低层和多层为主;
(三)控制不少于两条垂直于江面的视线通廊;
(四)建筑及环境设计应体现亲水性;
(五)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朝天门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规划建设必须体现半岛之门要素;
(二)地块中标志性建筑要与朝天门的历史传统风貌相结合;
(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大礼堂地块的控制要求是:
(一)加强对规划保护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使其不影响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的整体空间效果,特别是人民大礼堂主视面效果。注意在车流、人流汇集的观景点留出最佳视线走廊;
(二)结合步行系统和开放空间的布局,综合布置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加强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室外绿化和景观设计;
(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文本中相应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