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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为加强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设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行政主管)重庆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分级审批制)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须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经当地区、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市规划局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应当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证书适用范围)《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取得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其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本市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范围内,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种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大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本市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范围内,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主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所在地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本市丁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城市(含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小型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小型工程项目选取址的可行性研究。
越级从事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须事先经市规划局批准,但其数量控制在每年两项以内,超过控制数量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受理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市外来渝申报)持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市外单位,来本市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应持证书副本到市规划局登记,承担规划编制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持有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市外单位,来本市承担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必须经单位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持证书副本,向市规划局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承担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任务范围一般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为主。
第九条(境外来渝申报)境外来本市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须与本市甲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进行合作。所承担的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仅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十条(规划编制设计项目登记)为了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项目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规划编制设计项目登记,依项目审批权限,分级登记。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向市规划局登记;属区县(市)级审批权限的,向区县(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出图专用章制)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市(境)外来本市经批准承担相应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都须取得“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出图专用章”,城市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封面上,除注明单位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外,同时加盖出图专用章,否则,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受理申报的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出图专用章”,由市规划局统一监制、发放,
是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在重庆市承揽规划编制任务和报审城市规划,唯一合法的出图专用章。
第十二条(年检)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出图专用章”,每一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符合本办法和有关要求的,允许继续使用“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出图专用章”,其中确实具备资格升级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按规定办理升级手续。
第十三条(处理规定)
(一)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等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院计标准取费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1、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的;
2、规划设计文件粗制滥造,内容深度不符合有关要求,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3、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时行项目登记进行规划设计的;
4、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的;
(二)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由市规划局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属甲、乙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报建设部建议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属丙、丁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局给予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的处理。
1、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业务的;
3、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4、未经市规划局许可,越级设计或未取得《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出图专用章》,而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或者转让出图专用章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