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色:红 绿 蓝 黑】 |
(讨论稿)
为了使我局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建筑法规和技术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的任务是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建筑规划管理实行“局审区办制”,即通过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分工负责审签。 其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即我市城市规划区的所有建设项目的“两证”均由局审查和签发,由各区规划分局具体办理。
第二章 实施细则:建筑管理业务办公会制
第四条 建筑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是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的.一种主要工作制度和方式:原则上所有建设项目“两证”的发放都必须经过业务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建筑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分管局长主持(或由分管局长委托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市局各相关处、室、办及各区规划办的领导,科室负责人和经办员。
第六条 建设项目纳入办公会研究之前的准备工作。
一、由区规划分局负责接件和出件(资料和图说)。
二、设项目方案设计送交业务办公室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规划及建筑方案图说文件是否齐全、完整。设计单位图章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二)方案设计的功能、布局、规模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基本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方案是否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应报送的有关文件。
l、国土、计划部门的有关文件。
2、由有资格的部门制作,市国土部门审查的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3、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文本两套(如有多套方案均按此要求)、重要及大型项目亦需报送彩色渲染图(或其它效果图)(一般项目)。
4、如涉及教育配套,文物保护、高压电力走廊,防洪控制、净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易燃、易爆安全保护,地下及地上交通,河道、岸线保护、绿化禁建控制和保护等问题,则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 (五)上述1、2、3、4项符合要求后,由区召开会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的书面意见。同时填写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会审表。会审表填写应清晰、准确。相应栏目应有负责人签字。
三、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送交业务办公会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初步设计图说文件是否齐全、完整,设计单位图章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二)初步设计是否按方案审查意见批准的内容及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进行修改、深化和完善。有无重大更改和调整。调整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如系重大调整,须重新核发调整方案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应报送的有关图说文件。
l、初步设计文本两套。
2、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3、消防、人防、防雷、环保、园林、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的其它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4、管网综合图的书面审查意见。
5、涉及深开挖、高切坡的初步设计(含结构设计)及书面审查意见。
(四)上述l、2、3项符合要求后,由区办召开会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的书面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会审表。
四、建设项目施工图送交业务办公会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施工图说文件是否齐全、完整,设计单位图章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适符合国家规范。
(二)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建委批复意见进行设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更改,须提出更改依据和理由,经审查同意后,重新核发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建设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l、年度计划文件和投资许可证。
2、放线通知书及回单。
3、国土证
4、建委初设批复
5、消防、人防、防雷、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园林、市政、防白蚁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6、建筑外立面设计及装饰设计审查意见。
(四)上述l.2、3、4、5、6项符合要求后,由区办召开会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的书面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会审表。
第七条 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同时,也对建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处理。会议的意见和结果纪录在建筑规划管理会审表中,并根据会审表的内容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发到局领导、相关处、室、办及有关人员。会审表在相应栏内填写审查意见,并由各级领导签字。会审表原件由局建管处存档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综合评审会
第八条 重要建设项目,大中型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或建筑方案经业务办公会初步审查同意后,报送综合评审会审查。综合评审会由分管局长主持,局总工办承办。参加单位除局相关处、室、办负责人和经办员外,还有消防,园林等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需报市府批准的项目还需市府办公厅五处负责人参加。评审会的内容应写成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办理的依据。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方案设计,由总工办公室按程序和要求承办。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城市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筑艺术与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建筑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和综合评审会不能决定的项目方案,由业务办公会和评审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或城市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筑艺术与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微机审签程序
第十一条 经业务办公会或综合评审会同意办理的项目,由建设方根据会议的意见调整方案(初设、或施工图)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微机审签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的审签程序是:由区办经办人拟出方案(初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初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分局长)审核(或初审),再报建管处签发。
第十三条 需要局相关处、室、办会签的项目,审签程序是:由区推办人拟出方案初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分局长)审核(或初审),然后报市局相关处、室、办负责人会签后,再转建管处分管处长签发。
第十四条 需要局长签发的项目审签程序是:由区办经办人拟出方案初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分局长)初审。然后报建管处分管处长审核,再报分管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方案设计,应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微机市签程序。
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时限要求
第十六条 经办人在收到方案(初设、施工图)三日内向区办业务办公会或局业务办公会报告。
第十七条 经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退件的方案(初设、施工图),经办人员应在会后2日内书面(或口头)回复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经业务办公会同意的方案(初设、施工图),经办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微机内拟出初步意见并报上一级审核人员(方案调整时间和资料收集时间除外),区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建管处,建管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其中含会签时间或由局长签发的时间在内),区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资料办完,交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审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含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方案调整和资料收集时间除外)。需要上报市政府的方案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出,并专人送市政府办公厅(方案调整和资料收集时间除外)。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审会议纪要发出后,方可进入微机审签程序(按第十八条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放线通知单和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按《条例》第三十第(三),(四)款执行。
第六章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总图审查
一、建筑平面布局
(一)建筑布局方式(行列式、散布点式、围合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位置是否合理,构图效果(是否美观、有韵味、合理、均衡、和谐、协调等)。
(二)建筑朝向。
(三)应标明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四)建筑物一览表。
(五)栋号、层数、内外地坪标高。
(六)总图中各种线型和符号的选用(如现状建筑、拟建建筑及远期规划建筑,道路、堡坎、排水沟及地下掩埋建筑,绿化、景观设计等线型的选用.
(七)总图底版中原地形图的各种符号、数据、图形应清晰,比例应符合(1/500);并用我局发出的红线地形图为依据扫描制成。
二、建筑空间布局及体量关系 要求建筑组群、空间形态美观,体量均衡,错落有致,与周边环境空问协调,并注重城市规划中对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求,如:航空控制、微波通道、电力线路、天际轮廊线、水际线、消防,以及涉及军事及国家安全的环境空间限制。
三、地质灾害场地评价。
四、河流、水体、排水沟、地下人防工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区及库区,油库、加气站;及各类管线、道路红线的保护、安全距离及要求。
五、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树、名树及山体岩体的保护及要求。
六、按条例及有关规范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七、按设计条件审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八, 园林,绿化设计
(一)园林、绿化平面布置图。
(二)绿地率及人平集中公共绿地的面积。
(三)园林布局层次
1、集中公共绿地
2、组团绿地
3、宅问绿地
4、边坡绿地及堡坎、道路、梯步绿化
5、屋顶绿化及建筑物竖向绿化
(四)植物品种配置设计
九、交通组织设计
(一)步行交通系统,人流集散广场及步行道设计。人行至出入口位置及宽度,步行出出入口的景观设计及与建筑物立面的对应关系。
(二)车行交通主次层次、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
(三)车行主出入口位置、宽度及与外部道路接口的关系。
(四)地下车库位置,车库出入口位置,车库车道宽度、坡度,变坡点位置、停车平面图布置。
(五)地面停车及待车位置,停车数量。
(六)停车场布置,面积。
十、竖向设计”
(一)各主要部位的地面标高
(二)竖向分析图(竖向剖面图)
(三)总图上石方量平衡
(四)建筑+-0.00标高与现状地形纵坡和关系(避免大挖、大填、造成深基础或高切坡),
(五)处理好建筑入户口与现状地形环境的关系
十一、环境设计
(一)环境景观设计(含建筑小品设计).
(二)道路、堡坎、梯步、地面铺砌、地面排水及地面防洪的处理等。
(三)光彩工程及环境灯饰。
十二.配套设施’
(一)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居委会、治安、消防站等配套项目布置设计。
(二)公厕、垃圾站、垃圾收集点、生化池布置、设计。
(三)教育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置、设计。
(四)农贸市场及相关服务业配套布置、设计。
第二十三条 建筑单体审查
(一)建筑平、立、剖面图是否齐全。
(二)图纸是否按国家规范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