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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5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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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jyl.com.cn 时间:2005-10-14 13:18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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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送审稿)并报全国人大,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布,并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1980年,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但鉴于当时城市各项改革工作刚刚起步,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管理体制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理顺,1983年11月经国务院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先以行政法规划形式付诸实施。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它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1986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城市规划法》的议案,并迅速纳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送审稿)并报全国人大,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布,并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 《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使各级政府可以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城市规划,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既是我国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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