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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
英文名称:CHONGQI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英文缩写:CQS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重庆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和关心、支持风景园林事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成立的学术性法人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全市风景园林科技与管理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渝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保护大地自然风景与名胜资源,致力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我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发展和提高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吸收国内外风景园林建设与管理经验,加强学术与经验交流,为繁荣我市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建设重庆山水园林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协、挂靠单位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学科领域:园林、风景名胜及大地景观、城市绿化、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相关学科。
包括:园林历史、园林艺术和美学、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与园林工程、园林植物栽培与保护、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生态、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园囿动物、风景园林法规、园林经济与管理。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学术活动为中心,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传递学术信息,促进学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普及风景园林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
(三)开展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开办科技实体,积极参与本市风景园林重大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咨询、论证、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认证,协助行政做好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工作。
(四)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五)关心科技人员的政治、工作、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其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活动。
(七) 接受委托承担其它风景园林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我市各区县(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主要或兼有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单位会员代表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学会与单位会员是业务指导关系。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本会。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年以上、具相当学术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备相当的科技水平和科学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的管理干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加强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发展青年会员、通讯会员、资深会员和聘请荣誉会员和荣誉理事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广大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三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