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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建造师考试课目
建造师考试科目分两部分:综合知识和能力;专业知识和能力。一级建造师综合知识与能力考3个科目,即: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造师综合知识与能力考2个科目,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与能力考1科目,即: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突出各专业的特点。
建造师资格专业的划分
建造师共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
考试类型 |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主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报名日期 | 7月份 |
考试日期 | 10月、11月份 |
考试科目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 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 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10个专业,即: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 |
2005年报名人数 | 28.5万人 注:全国28.5万考生参加首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