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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本考试大纲对各考试科目分层次列出了具体的内容,分别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掌握”是指必须具备的重要知识,“熟悉”是指应当具备的较重要知识,“了解”是指一般知识。在《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中,“掌握”是指考生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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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本考试大纲对各考试科目分层次列出了具体的内容,分别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掌握”是指必须具备的重要知识,“熟悉”是指应当具备的较重要知识,“了解”是指一般知识。在《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中,“掌握”是指考生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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