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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5个要件:
(1)是行为的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P19—21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3方面内容:
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5点:
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方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一般而言,行政应总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②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③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是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1,2.5掌握行政主体、内容、程序和权限合法的内涵 P25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印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适当、合法的要求。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即将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必须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法定程序要求,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4)行政行为权限合法指行使行政行为必须在一定的地域、时间、条件等方面的限度内,行政主体不能超越行政权限的限度。
1,2,6熟悉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P20
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则适应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共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1,2,7了解行政立法的意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P26
(1)行政立法的意义是:行政立法行为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在于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行为、程序、内容和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保证。
(2)行政立法包括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表现形式和立法内容,中国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立法表现形式是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立法内容是关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
(3)行政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遵守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还要根据行政立法行为的特点,特别注意贯彻初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2,8掌握行政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内容P28—30
l、行政法律责任
(1)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其特征有2点:一是引起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二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只要任何一方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应当追究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巳构成违法;二是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四是行为人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前提,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追求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然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必须严格按行政法办事。三是责任自负原则,谁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四是主客观一致原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实事求是,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2、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依法作出的一种监督、检查和纠正的行为,主要从4个方面来考查和评价:一是否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坚持廉政勤政,努力为人民服务。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三是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四是否积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行政管理法制监督分别按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的表现形式、监督的法律效力、监督的方向、监督的程序,做不同的分类。
1,3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1.3,1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规划管理应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要充分理解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必须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负有行政责任。
(2)要正确把握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编制的关系。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二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三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捡查。
1,3,2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