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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联合执法的原则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3、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
安全生产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基础法律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
标准 国际公约
4、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范畴包括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则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 2002年11月1日
空间效力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No.6)13项
制度、投入、机构、三种人(管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保障(工伤、厂房、职业病防护)
预防事故(评价、预案、危险品登记、器材)
其他条件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No.17)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No.1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安全管理服务的提供(No.19)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NO.20)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6、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No.18)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NO.41)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资质-签安全协议-生产单位统管
8、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有关规定(NO.4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抢救-守职-报告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大纲要求:
1、从业人员的权利(8项)
知情权、建议权、批检控权、拒绝权
避险权、求偿权、保护权、受教育权
(大纲内容: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2、负责人的概念
法人
从事经营权的总经理、执行管等
3、从业人员的义务(3项)
遵章守纪、接受教育、报告危害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NO.9)
综合监管-专业监管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No.6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社会监督制度(No.64、No.6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
监管部门 No.54
行政审批权-监督检查权
检查-纠正违法行为-责令排除隐患-查扣不合格装备
5、监察部门的职权(No.61)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大纲要求:
1、应急救援体系
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
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6、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No.73)
依据:34号令、75号令
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No.72 No.7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条件:(No.3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距离-标志-出口
责任:(No.88)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d、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f、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g、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h、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I、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大纲要求:
1、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条件
独立法人、安全评价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条件、规章制度、主管技术负责人条件、安全评价人员条件、聘用人员及能力、仪器设备
2、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罚款-撤消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3、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章 第三章 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3-7年)
刑事处罚的类型:
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的特征:司法机关执行、更强的强制性、人身制裁
犯罪的4个构置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大纲要求:
1、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法规而承担的刑事
a、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No.135)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6)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9)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No.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No.39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大纲要求:
1、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6、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程度相当
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陈述和申辩、申请复议、拒绝和检举
8、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9、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8种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大纲要求:
1、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行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用工制度:16岁
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2)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订立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规定
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
超时劳动报酬的规定
3、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条—第65条)
第三章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纲要求:
2002年5月1日施行
1、立法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工会监督
6、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要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大纲要求:
1、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等基本概念
安全-安全条件、安全状况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
危险、本质安全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GB 18218-2000
职业病、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
第二节 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简介
1、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历史
事故致因理论、安全风险评价、危险源辩识、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与原则
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
3E原则-技术、教育、法制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3、了解系统安全理论
系统
系统安全-系统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人、物、环境、管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
4、事故预防原理与基本原则
预防-不发生;控制-发生后
3E原则: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现状
事故情况、安全法制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安全技术、管理新措施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及其含义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我过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含义:
(1)推进法制建设
(2)理顺体制
(3)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采取
(4)坚持教育培训
(5)安全管理改革、管理现代化
(6)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7)认识安全生产的规律,加强安全科技研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纲要求: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的事情、应负的责任
安全“五同时”;纵的方面、横的方面:“四全”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目的: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和运行体系
要求:符合、协调一致、可操作性、人员与机构、监督检查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根据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300人
危险物品、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特殊要求
第三节 安全生产投入
1、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目的: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投入的主要方面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必要性、可行性、轻重缓急、挖潜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方法
依据
项目:工业卫生技术、减轻劳动强度、安全宣传教育、辅助
编制步骤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危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从业人员-合格上岗
新工艺、新技术等-培训上岗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人员
危险品、矿山、建筑等单位人员的教育要求
特种人员的复审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
大纲要求:
1、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新、改、扩;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建议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预评价)-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施工(施工图设计)-试生产(同步)-验收(验收专题报告)
第六节 安全生产检查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及内容
定期、不定期、经常性、季度及节假日、专项、全面
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六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常规检查、检查表
P(策划)-D(实施)-C(检查)-A(纠正)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的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设计
制造(生产许可证、安全认可证)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资格证书、不得转包分包)
使用与管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文字记载)
报废(报告)
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大纲要求:
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头、眼、面、耳、手、足、呼吸器官、躯干、防坠落、护肤
2、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及发放要求
原则:符合性、防护性、舒适
发放要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品说明书
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检查、不超限使用、产品说明
第九节 工伤保险
大纲要求:
1、 工伤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补偿内容: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亡者遗属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
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相结合
2、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和待遇给付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115种)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伤害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医疗期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最多24个月)
3、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 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预防的关系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差别费率、浮动费率
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分类
大纲要求:
安全评价的分类
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目的分类
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专项评价
评价程序:GB/T 13861-1992
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重大危险源识别
辩识方法:
直观经验分析-有可供参考先例
系统安全分析-事件树、事故树
划分评价单元:危险有害因素、装置物质特征
评价方法:定性、定量;检查表、FTA(故障树)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1)封面
(2)安评资格(单位、人员、机构)
(3)著录项(组长、组员、资格号、审核)
(4)目录
(5)编制说明
(6)前言
(7)正文
(8)附件
(9)附录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的概念及内容
第五章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大纲要求:
1、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贮存区: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生产场所、贮存区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按q1/Q1+q2/Q2+……+qn/Qn>=1计算,若满足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1、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方法
评价模型的层次结构
危险性、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
2、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一节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大纲要求:
1、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与特点
任务:营救、控制事态、恢复、原因及评估
特点:迅速、准确、有效
从事故预防角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从事故发生后损失控制角度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2、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
3、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过程(四个层次-预防、准备、响应、恢复)
恢复-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
4、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组织结构、支持保障系统的内容
常见互助协议:通讯(包括媒体)、消防与营救、泄漏控制、公共设施管理、工程措施、环保、医疗救护、安全保障、运输及后勤、行政管理
第二节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大纲要求: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层次及文件体系
体系:预案、程序、指导书、记录
2、策划应急救援预案时应考虑的因素及编制过程
危险分析-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风险分析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核心要素及编制要求
6个一级要素:方针与原则、应急策划、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恢复、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第三节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评审
大纲要求: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基本要求
发现缺陷、发现不足、改善协调、增强意识、提高水平、明确职责、预案协调、整体能力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类型、基本任务及实施过程
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效果评审方法及内容
不足项应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大纲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病-10类115种
3、职业病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13)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56)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8)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3)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8)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5)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第六章 第二节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控制
大纲要求:
1、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控制措施
2、工业毒物、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控制措施
3、粉尘的检测及控制措施
湿式、密闭通风除尘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 粉尘类:
(一)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 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 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化学物质类 :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二十七)羰基镍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机磷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二)杀虫脒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四、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
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
(二)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敏性皮炎
(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皮炎
(四)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黑变病
(五)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痤疮
(六)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溃疡
(七)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皮肤灼伤
(八)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油彩皮炎
高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浸渍、糜烂
有机溶剂: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螨、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痒疹
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
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
(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氧化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
(二)二异氰酸甲苯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三)嗜热性放线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
(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第七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运行模式与要素
大纲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运行模式
OSHMS实施目的-控制风险、改进绩效
OSHMS实施方法-规范化、程序化、文件化
模式-PDCA
形式-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
保持-三级监控机制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素构成
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检查与评价、改进措施
第二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方法与步骤
大纲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初始评审及体系策划的内容
危害辩识、风险评价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和结构
文件结构: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体系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
第三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审核与认证
大纲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类型
内部审核、外部审核
第一方、第二方审核(相关方)、第三方审核(认证审核)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
申请及受理、策划及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更踪验证、监督
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P148)
基本特征:权威、强制、普遍约束
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国家局职能
特种设备的监督等职能的归宿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
3、安全生产(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大纲要求:
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垂直管理、分级监察
2、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3、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大纲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监督检查
法规体系:法律层次、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相关标准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
2、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安全监察指令书》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行政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对措施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
第一章 机械电气安全生产技术
第一节 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一、机械产品制造
大纲要求:
1、机械产品主要类别
安全
绝对安全—理想化的状态,不存在
固有安全:
(1)物质、设备、系统、环境等,通过人的设计、制造和应用,最终表现的客观固有安全特征与状态。
(2)在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固有安全性能高的材料、部件、系统,尽量消除危害因素。
(3)甚至采用预防控制的安全技术,就可以大大提高功能系统的固有安全特征。
本质安全:
(1)指事物或系统不产生事故或隐患的根源,不存在事故隐患,客观上本质是安全的,处于一种理想的安全状态。
(2)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在有限的应用范围内,本质安全是可以存在的。
机械: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零部件,按一定规律装配组合而成,其中
(1)至少有一个部分对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对运动。
(2)机械可以利用、转换和传递机械能,具有致动结构、控制和动力系统,并为一定的应用目的服务。
(3)机械除了泛指一般机械产品,还包括了为同一应用目的而将若干机器组合在一起,使它象综合机器那样,发挥其功能的机组或大型成套设备。
机械的工作机制:原动机 能量à机械能 带动传动机构
2、机械设计本质安全要求、机器的安全装置类型
机械设计本质安全:(1)设计中采用固有安全(2)预防控制
本质安全型设计:消除危险部件、减少人的需要、自动反馈
本质安全:设计阶段采取测试
失效安全:机器发生故障时
定位安全:不可能触及的地点
安全装置设计:根据控制方式、作用原理
通用安全技术管理:技术资料、安全装置、保护装置、安全作业环境
安全阀(校验)、水位计(数量)、压力表(量程、校验)
3、机械生产动力的锅炉房、空压站、煤气站、制氧站、乙炔站、变配电站危险点及通用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二、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大纲要求:
1、常用机械结构、工作原理、控制系统、传动和运动的主要形式及危险因素
机械结构:原动机、传动、执行、控制、支承
《机械原理》、《机械零件》
2、常用机械的主要危险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常用机械的主要危险部位:外露的传动部分、外露的转动部分、工具及刀具静态时的危险、机械运动时的危害、作业环境的危害
安全措施:直接(设计时)、间接(防护装置)、指导(规定标志)
三、机械伤害类型及对策
大纲要求:
1、机械制造过程中发生伤害的主要类型、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1)实现机械安全(2)保护操作者和有关人员安全
本质安全、防范、指导
2、通用机械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罩、网的技术要求
设计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考虑的因素(P23)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第二节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一、触电事故
大纲要求:
1、电击和电伤的概念
2、电流对人体的作用
3、IT、TT和TN系统的构成
I:配电网不接地、T:外壳接地
N线:中性线、PE线:保护线
TN-S、TN-C、TN-C-S
4、保护接零、接地的工作原理
保护接零:过电流保护装置
保护接地:限制漏电设备对地电压在安全范围内
保护接地适用于不接地电网
二、雷电危害
大纲要求:
1、雷电的种类及危害
2、防雷装置的类型、作用、人身防雷措施
避雷器间隙被击穿、接地电阻大小
三、静电危害
大纲要求:
1、静电的特性及危害
2、防静电措施
四、电磁场伤害
大纲要求:
1、电磁场伤害的机理
电场伤害、磁场伤害
(1)致热效应(2)累计效应、生物效应
2、防护措施-电场:屏蔽、磁场-有待进一步研究
五、电气系统故障
1、异常停电
2、异常带电
第三节 通用机械安全生产技术
大纲要求:
1、金属切削机床的危险因素,运转异常判断与故障检测,防护措施
2、锻压机械、冲床、剪床性能的危险因素及安全技术要求;冲压作业伤害原因分析,防止冲压伤害的防护技术与应用
3、起重机械的基本分类和构件组成,主要受力构件、钢丝绳等安全性能的检测、主梁检测、大小车运行机构故障分析及起重运行作业的安全技术
钢丝绳的检查与更新标准
吊钩受力断面:剪应力、拉应力、力矩
起重机供电:TN-S、TN-C
4、木工机械的危险特点和安全装置、安全连锁机构等安全技术要求
5、其他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技术
6、生产用设备动力柜的主要安全要求-重点
第四节 机械制造场所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机械制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机械职业危害的主要类型,采取的安全防护技术
3、机械制造生产过程对工作场所的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输送通道、采光、操作空间等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节 主要机械电气安全技术规程与标准
大纲要求:
1、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修定版)
2、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GB/T16856-1997)
3、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4、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1995)
5、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
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
7、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第二章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第一节 防火防爆安全基础知识
一、 火灾基本概念和火灾防治安全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1、火灾的定义,火灾的自然属性和人为属性,火灾发生的必要条件,各类火灾的发生特点、发展规律及危害性,火旋风、轰燃、回燃的概念和发生条件
轰燃判断依据:(1)上层热烟气平均温度达到600℃(2)地面处接受的热流密度达到20KW/M2.
2、火灾模拟的基本概念,火灾规律的双重性,火灾的研究方法及相互关系
双重性:确定性、随机性
3、火灾发展变化及其防治途径,阻燃的基本概念,阻燃方法的分类及特点
高分子材料阻燃技术
添加型阻燃剂、反应型阻燃剂
4、熟悉火灾探测的基本概念,火灾探测方法的分类及特点
5、灭火的基本概念,灭火方法的分类及特点,火灾烟气控制
火灾烟气运动:烟气的产生、阴燃产生的烟气、有焰燃烧产生的烟气、烟气中毒、烟气温度、烟气流动(驱动力)
6、火灾危险性分析的基本概念和火灾危险性分析方法及分类特点
二、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特点
2、民用爆破器材的主要危险因素
3、烟花爆竹的主要危险因素
第八章 防火防爆通用安全技术
一、 防火通用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火灾的分类,各类火灾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蔓延特点、危害性和影响因素,各类消防产品的技术特点和适用范围
2、不同类别火灾的防治技术及其关键环节,包括清洁阻燃技术、智能探测技术、高效灭火技术与烟气控制技术
3、典型行业、特定场所、大型复杂的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的防治基本原则与关键技术措施,火灾时人员的逃生方法和救援技术
4、对于电器、电缆火灾的防火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二、 防爆通用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方面的通用安全要求
2、建筑防爆安全距离,防护屏障的作用和构造等;生产和储存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消防和报警设施,在建筑结构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和电器设备的选型原则和方法
3、防静电和避雷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防火防爆专业安全技术
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基本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火药燃烧的特性,炸药爆炸三要素
炸药爆炸三要素:放热性、高速度、大量气态物质
2、起爆器材、工业炸药和烟花爆竹药料的燃烧爆炸敏感度和爆炸影响因素
3、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产品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分类、特点、危害及发生发展历程
燃烧爆炸事故类型按过程分为:定压燃烧、爆燃转爆轰的爆炸
4、爆炸冲击波的破坏作用和防护措施、工厂平面布置和安全距离,工艺与设备防爆装置,自动雨淋和火灾报警系统
5、电器防爆技术和防静电与避雷措施,以及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预防燃烧爆炸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8点措施(P118)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6点措施(P118-119)
二、 重点行业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一)水上交通防火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船舶结构防火及舱室防火分割的内容和要求;熟悉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知识
2、船舶消防安全设备的种类和检查标准及技术要求
3、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4、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标识、装卸、隔离、消防及装卸储运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5、港口仓库(含危险化学品)、堆场、粮食筒仓、煤堆场、油库区、高大机械等主要火灾的预防、控制等
6、对港口火灾危险因素的预防、控制知识,港口主要类型火灾特点及灭火方法、技术措施,灭火剂的使用、注意事项等
隔热材料、耐火分隔结构、耐火材料
防火基本措施:控制可燃物质、控制氧含量、控制火源及热源、油船严格控制火种、预防和消除静电
(二) 铁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客货列车(含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车站火灾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
2、常见易燃易爆物品种类,站车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客运、货运“三品”查堵规定
3、站车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方法
(三)建筑施工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常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
2、建筑施工中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施工现场防火
禁火区域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审批制度
3、防火防爆的措施
4、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
5、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和现场救护的方法
(四)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机械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电气设备过热的主要原因
铁芯发热:涡流损耗、磁滞损耗
2、防止机械电气火灾事故的措施
3、防火设施的维护方法及机械电气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四节 防火防爆有关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
大纲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生产、经营、储运危险物品企业的有关规定
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
5、防火与爆炸品安全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6、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
7、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范(GB11652)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
大纲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特点
2、危险化学品存在的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的主要措施
二、 危险化学品分类及主要危害
大纲要求:
1、危险化学品范围及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划分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品,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2、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
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活性及其危险、危险化学品的燃烧及爆炸危险、危险化学品的毒性
4、危险化学品的禁配与储运安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及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要求、包装安全要求)
运输、储存、包装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6、泄漏控制(泄漏处置和火灾控制的基本措施、几种特种化学品灭火注意事项)与销毁处理技术
泄漏处理(控制、处理)、火灾控制(注意事项、对策)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
大纲要求:
1、闪点、燃点、爆炸极限
燃烧三要素: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火源
2、燃烧的过程,易燃液体的燃点、闪点等基本概念,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
3、典型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爆炸事故类型的划分
按爆炸性质、爆炸速度、爆炸反应物质分类
发生发展历程:
有毒化学品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气体爆炸、粉尘爆炸、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汽云爆炸的特点
4、预防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污染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技术
四、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
1、可燃气体检测的目的,掌握其应用场合知识
[%LEL]: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含量与其爆炸下限的百分比
2、有毒气体检测的目的,掌握其应用场合知识
进入设备、隔离区间、地沟、储藏室等地方前检测
3、氧气含量检测的目的,掌握其应用场合知识
18%-严禁进入
五、 检修安全
1、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检修工作的特点
2、检修前的几项主要准备工作,装置开、停车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停车后的安全处理过程(隔绝、置换、吹扫与清洗等)及安全要求
4、固定动火区设立的条件,动火作业的分类,动火安全作业证制度,动火分析及标准
高处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
5、进入设备内作业的危险及安全要求
进入设备前30min必须取样分析,至少2小时分析一次
6、检修完工后的处理措施
第五节 有关的主要标准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5、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第七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危害因素辩识的基本知识
一、 熟悉安全生产中主要危害因素的类别
危险: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1992
P6的6、其他危险、危害因素—指搬举重物、作业空间不合适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二、掌握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
厂址、厂区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装置、危险作业部位、环境、管理
直接经验法、系统安全分析法
第二节 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了解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预防的规程和规范
二、熟悉安全生产危害因素的控制方法和措施
对策:本质安全、设备安全装置、机械强度试验、电气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修、环境、个人防护
第三节 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
一、了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类别及预案编制方法
文件体系:总预案、程序、说明书、行动记录
二、熟悉预案培训与演练的要求
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自选训练(全面、部分、单项)
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持续改进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一、了解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二、掌握伤亡事故的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释》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一、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九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第十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
第三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事故调查常用技术和方法
事故树、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变更分析方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事故调查取证
一、熟悉事故调查取证一般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二、掌握事故勘察、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二节 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掌握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方法
原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能量源
二、掌握事故的致因理论
事故因果连续、能量以外释放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熟悉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自然事故、责任事故
二、掌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析方法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了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国家和部门发布的有关内容
二、熟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20、21、22条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三、掌握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及格式
“四不放过”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一般原因
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节 事故教训
熟悉典型案例的事故教训和事故的总结
第四节 整改与措施
一、熟悉安全生产事故整改的主要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措施
安全电压-42V、36V、24V、12V、6V
二、掌握事故整改意见的提出、整改措施分析与制定、整改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4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试卷给出一段事故经过,必须写出: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处理意见、事故教训、措施、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