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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建设项目招投标概述;
第二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重点难点
1、招标投标的概念和性质;
2、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种类与方式;
3、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4、施工招投标概述;
5、招标标底的编制与审查;
6、工程招标程序及投标报价的编制;
7、开标、评标和定标;
8、工程合同价确定。
新大纲要求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标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掌握招标标底的编制和审查、投标报价编制和投标策略的选择;
(三)掌握评标定标方法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
旧大纲要求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标底的编制和审查、市场供求与投标策略的选择,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和评标定标方法。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建设项目招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和性质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二)招标投标的性质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二、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种类与方式
(一)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1)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般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2.建设工程勘察招标
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5.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6.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1.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
三、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同样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项目的数量;
(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2.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强制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我们重点介绍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
(1)按照国家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建设部第89号令中指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和类型选择。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时,应计取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韵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10)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2)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
13)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和勘查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六)建设项目投标
(1)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2)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表格格式,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开标、评标和定标是招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我们将在第二节中给以详述。
第二节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施工招投标概述
施工招标是指招标单位的施工任务发包,鼓励施工企业投标竞争,从中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行为的经济活动。投标实际上是各施工单位完成该项目任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
招标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以及投标单位都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规模等因素可分为甲、乙两级。
二、招标标底的编制与审查
(一)标底的概念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根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二)标底的编制原则和依据
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
(1)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批准发布的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的工程量编制标底。
(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3)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5)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的风险金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d
(6)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7)标底编制完成后,直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三)标底的编制程序
(1)确定标底的编制单位。
(2)收集编制资料。
(3)参加交底会及现场勘察;
(4)编制标底。
(5)审核标底价格。
(四)标底文件的主要内容
(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2)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3)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表;
(4)标底附件;
(5)标底价格编制的有关表格。
(五)标底价格的编制方法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主要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来编制。
1.以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
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采用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直接费单价(或称为工料单价法),仅仅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直接费单价又可以分为单位估价法和实物量法两种。
(1)单位估价法。单价法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大多是在工程概预算定额基础上作出的,但他不完全等同于工程概预算。编制一个合理、可靠的标底还必须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工期、质量、差价因素、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
(2)实物量法。用实物量法编制标底,主要先用计算出的各分项工程的实物工程量,分别套取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指标,并按类相加,求出单位工程所需的各种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总消耗量,然后分别乘以当时当地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单价,求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再汇总求和。对于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则根据当时当地建筑市场的供求情况给予具体确定。
实物量编制法与单位估价法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在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及汇总三者费用之和时方法不同。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标底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按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形式:
1)工料单价;
2)完全费用单价;
3)综合单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单价采用的主要是综合单价。
用综合单价编制标底价格,要根据统一的项目划分,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形成工程量清单。接着,估算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该单价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估算的。综合单价确定以后,填人工程量清单中;再与各部分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到合价,汇总之后即可得到标底价格。
(六)标底的审查
1.审查标底的目的
审查标底的目的是检查标底价格编制是否真实、准确,标底价格如有漏洞,应予以调整和修正。
2.标底审查的内容
(1)标底计价依据;
(2)标底价格组成内容;
(3)标底价格相关费用。
3.标底的审查方法
主要有: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法、应用手册审查法等。
三、工程投标程序及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 工程投标报价的工作程序
1、投标报价前期的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资料 内容包括:政治和法律方面、自然条件、市场状况、工程项目方面的情况、业主情况、投标人自身情况、竞争对手资料。
2、对是否参加投标做出决策 常用的方法是“综合评价法”。
3、报名参加投标,办理资格预审。
4、取得招标文件
5、研究招标文件
6、提出质疑的问题。
7、制定施工方案
8、计算投标报价
9、确定投标策略
10、编制标书
11、投送标书
(二)投标报价的编制
1.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
(1)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o
(2)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的技术说明书等。
(3)国家及地区颁发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与之相配套执行的各种费用定额规定等。
(4)地方现行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地点及供应方式等。
(5)因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等不明确经咨询后由招标单位书面答复的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取费、价格等的规定、标准。
(7)其他与报价计算有关的各项政策、规定及调整系数等。
2,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投标报价的编制主要是投标单位对承建招标工程所要发生的各种费用的计算。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标底的编制方法一致,也分为以定额计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模式,可以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计算。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组成,均采用综合单价法计算。
3.投标报价的计算过程
(1)复核或计算工程量。
(2)确定单价,计算合价。
(3)确定分包工程费。
(4)确定利润。
(5)确定风险费。
(6)确定投标价格。
(五)确定投标报价的策略
1、投标报价的策略
指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的系统工作部署及其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投标策略主要内容有:以信取胜、以快取胜、以廉取胜、靠改进设计取胜、采用以退为进的策略、采用长远发展的策略等。
2、报价技巧
1)。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报价。项目竞争不激烈时可报高些,反之,则低一些。
2)。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一般可以考虑在以下几方面采用不平衡报价:
(1)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可适当提高。
(2)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
(4)暂定项目,又叫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类项目要具体分析。
3)。计日工单价的报价
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而且不计人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业主额外用工或使用施I机械时可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人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业主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4)。可供选择的项目的报价
所谓“可供选择项目”并非由承包商任意选择,而是业主才有权进行选择。因此,我们虽然适当提高了可供选择项目的报价,并不意味着肯定可以取得较好的利润,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旦业主今后选用,承包商即可得到额外加价的利益。
5)。暂定工程量的报价
暂定工程量有三种:
一种是业主规定了暂定工程量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并规定所有投标人都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这笔固定金额,但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允许将来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投标时应当对暂定工程量的单价适当提高。
另一种是业主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的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价总价款,要求投标人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付款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一般来说,这类工程量可以采用正常价格。
第三种是只有暂定工程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业主确定。这种情况对投标竞争没有实际意义,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规定的暂定款列入总报价即可。
6)。多方案报价法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是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7)。增加建议方案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即是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这时应抓住机会,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建议方案不要写得太具体,要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业主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商。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8)。分包商报价的采用
总承包商在投标前找2-3家分包商分别报价,而后选择其中一家信誉较好、实力较强和报价合理的分包商签订协议,同意该分包商作为本分包工程的唯一合作者,并将分包商的姓名列到投标文件中,但要求该分包商相应地提交投标保函。如果该分包商认为这家总承包商确实有可能得标,他也许愿意接受这一条件。这种把分包商的利益同投标人捆在一起的做法,不但可以防止分包商事后反悔和涨价,还可能迫使分包时报出较合理的价格,以便共同争取得标。
9)。无利润算标
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算标中根本不考虑利润去夺标。这种办法一般是处于以下条件时采用:
(1)有可能在得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
(2)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实施中赚得利润;
(3)较长时期内,承包商没有在建的工程项目,如果再不得标就难以维持生存。因些,虽然本工程无利可图,只要能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就可设法渡过暂时的困难,以图将来东山再起。
(六)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方式一般可以有两种方式:
(1)投标保证金。
(2)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出席开标会议的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3.开标程序和唱标的内容
(1)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应首先请各投标单位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签字予以确认。当众宣读评标原则、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并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的签署、投标担保等,但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2)唱标顺序应按各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评标
1.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确保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而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平标的程序
平标可以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指初审和详细评审,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2)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评估。
3)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4.评标的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
2)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3)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2)综合评估法。
1)综合评估法的含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综合评估法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百分法。
2)综合评估法的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3)其他评标方法。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评标方法。如评议法,评议法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平标方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采用。
(三)定标
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经过评标后,就可确定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五、工程合同价确定
(一)固定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1.固定合同总价
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
2.固定合同单价
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二)可调合同价
1.可调总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2.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三)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等按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人一笔酬金,作为承包方的利润。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与上述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首先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这个目标成本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单价表编制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目标成本来确定酬金的数额,可以是百分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笔固定酬金。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人除从发包人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承包人仅能从发包人得到成本和酬金的补偿。此外,视实际成本高出目标成本情况,若超过合同价的限额,还要处以一笔罚金。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人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发包人的支付,并与发包人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人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节设备、材料采购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第五节国际工程招投标及FIDIC合同条件。
重点难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3、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4、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5、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6、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
7、国际工程招投标;
8、FIDIC施工合同条款。
新大纲要求
(一)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
(二)熟悉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及合同价的签订;
(三)了解国际上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和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内容。
旧大纲要求
(一)熟悉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二)了解国际上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内容讲解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
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2.项目的竞争情况
3.项目的复杂程度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1.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就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3.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应做好一切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如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上三项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工程师的职责:
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项目经理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组织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事件;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四)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3.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量的确认
具体的确认程序是: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
1.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其他内容 包括: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协商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变工程价款。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设备、材料采购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主要招投标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即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
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商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通过这种招标方式,一般可以使买主以有利的价格采购到需要的设备、材料,可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且可以保证所有合格的投标人都有参加投标的机会,保证采购工作公开而客观地进行)。
国内竞争性招标适合于合同金额小,工程地点分散且施工时间拖得很长,劳动密集型生产或国内获得货物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行政与财务上不适于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等情况。(国内竞争性招标亦要求具有充分的竞争性,程序公开,对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并且根据事先公布的评选标准,授予最符合标准且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二)邀请招标(即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这种方式也称为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一种不需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法。它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大,或所需特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需要尽早地交货等情况。
采用设备、材料采购邀招标一般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招标单位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或国内)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
(2)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及其他代理商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已经了解。
(3)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用邀请招标。
(4)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三)其他方式
(1)设备、材料采购有时也通过询价方式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2)在设备、材料采购时,有时也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如下情况:增购与现有采购合同类似货物而且使用的合同价格也较低廉;保证设备或零配件标准化,以便适应现有设备需要;所需设备设计比较简单或属于专卖性质的;要求从指定的供货商采购关键性货物以保证质量;在特殊情况下急需采购的某些材料、小型工具或设备。
二、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
设备招标文件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设备采购者对所需采购设备的全部要求,也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供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设备、材料采购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标需要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基本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6)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定);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一)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定标应遵循下列原则及要求:
(1)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前,应当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招标设备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设备标底价格应当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评标时不仅要看其报价的高低,还要考虑货物运抵现场过程中可能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设备在评审预定的寿命期内可能投入的运营、维修和管理的费用等。
(4)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项目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
(5)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的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当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二)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中可采用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百分评定法。
1.综合评标价法
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设备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
2.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
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可采用以设备全寿命费用为基础评标价法。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
3.最低投标价法
采购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其他技术规格简单的货物,由于其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比较其质量级别;可把价格作为唯一尺度,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
4.百分评定法
这一方法是按照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设备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四、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
在国内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中的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进一步确定合同价款。一般说,国内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但需要在合同签订中双方确认。
设备、材料的国际采购合同中,合同价款的确定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其具体价格条款应包括单价、总价及与价格有关的运输、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各种捐税、手续费、风险责任的转移等内容。由于设备、材料价格的构成不同,价格条件也各有不同。设备、材料国际采购合同中常用的价格条件有离岸价格 (FoB)、到岸价格(CIp)、成本加运费价格(CFR)。这些内容需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认真磋商、最终
第五节 国际工程招投标及FIDIC合同条件
一、国际工程招投标
在国际工程中,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承包商是最重要的发包方式。因此,为了规范国际工程招标投标,许多国际机构都制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在这些程序中,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程序无疑是最为完善的和最有影响的,适用的范围也最大。
(一)概述
1.世界银行集团简介
世界银行集团共包括五个成员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解决投资争端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现在人们把世界银行集团简称为“世界银行”,但在世界银行集团业务活动中,“世界银行”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统称。
2.我国与世界银行的合作
我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以来,我国一直与世界银行在经济调研、项目贷款、技术援助等三个领域进行着富有成效的合作。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是我国与世界银行合作的核心内容。世界银行贷款并不支付项目的全部投资,一般只支付项目所需的外汇资金或项目总投资的35%到50%,其余投资由国内配套资金承担。
(二)国际工程招标方式
国际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国内竞争性招标(LCB)、国际及国内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等方式。
1.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是指邀请世界银行成员国的承包商参加投标,从而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整个程序和过程。在实践中,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占贷款采购总金额的80%左右,在我国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也占贷款采购总金额的70%以上。因此,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程序的主要程序。
2.有限国际招标
有限国际招标是采用不公开刊登招标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情况:采购金额较小;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有其他特殊理由证明不能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国内竞争性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是指在借款国范围内进行的招标采购,招标通告只在国内主要报纸刊登,招标文件一般也只采用本国文字书写。但是,如果外国公司有兴趣投标,也应允许其参加投标。这种采购方式主要用于不可能吸引外国竞争的采购活动。
4.国际和国内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对外国或国内(通常至少3家)几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为根据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用于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设备,或者用于小型、简单的土建工程。
5.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不通过招标或者货比三家等方式,而是由项目单位直接和供货单位进行谈判而签订的合同。
6.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土建工程项目中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是由借款人直接使用自己国内
(三)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般步骤
1、发布总采购公告
2、资格预审和定审
3、准备招标文件
4、发布投标邀请书
5、开标
6、评标
7、授予合同或拒绝所有投标
8、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9、有关采购不当的处理。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概述
1.FIDIC简介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经过90年的发展,该联合会已拥有80多个代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咨询工程师专业团体会员国(它的会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总部设立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下属有四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FIDIC欧洲共同体成员协会(CEDIC)、 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和FIDIC北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FIDIC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以1999年最新出版的合同文本为例,包括以下四份新的合同文本:
①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②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③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④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在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中,以施工合同条件影响最大、应用最广。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构成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可以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性的条款等五大部分,共20方面的问题,即: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误期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三) 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程序
(1)确定工程项目,设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
(2)选择工程师,签定监理委托合同。
(3)委托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查设计。
(4)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
(5)签订承包合同。
(6)承包商办理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动员预付款、保险等事项。
(7)业主支付动员预付款。
(8)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表估算。
(9)由工程师下令开工,业主同时移交工地占有权。
(10)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师进行日常监理工作。
(11)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若工程合格,则由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业主归还部分保留金。
(12)承包商提交竣工报表,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在缺陷责任期,承包商应完成剩余工作并进行修补。
(14)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师检验后,由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书,业主应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
(15)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与承包商结清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