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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分析《宅经》、《长物志》等文献入手,提出传统宅居环境观具有全面、系统、有机的特征,在传统宅居环境的类型上有以与自然景观亲和为上的价值观;在宅居环境的创造上,宅主即用户的参与操作模式保证了宅居环境的个性特征。这一切均可资今日创造持续发展与完善的宅居环境以启迪。
一、传统宅居环境观内涵析
中国古代对宅居环境全面而权威的解释始见于托名于上古黄帝所传的《宅经》,其中精辟之致的观点当推“凡修宅次第发”一节中:“宅以形式为身体,以泉水为血脉,以土地为皮肉,以草林为毛发,以舍屋为衣服,以门户为冠带,若得如斯,是事俨雅、乃为上吉。”数言。
中文一字多义,从引文“宅------以舍屋为衣服”推知,这时“宅”字作居住区域,居住环境解。
人是生命的载体,各部分之有机协同关系显而易见。《宅经》采用人之身体及各部与服饰来比喻宅居环境之地貌、水土、植被、建筑、入口诸关系,言简意深。
“千尺为势,百尺为形”(郭璞《葬经》)“远为势、近为形”,形势是环境之形象、尺度及其宏观特征为根本的观点。把土地比作皮肉、毛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再:人若血脉不和,则毛发枯槁;地若无泉水滋润,安能有草木之荣——诸比喻何等形象、贴切?
凡人不能无衣服冠带。但衣饰与身体相比,轻重自有分别,真所谓衣服能换,身体难变。中国历来不追求屋舍永恒,因屋舍在古人心目中仅如衣服一般。舍屋与门户除提供舒适的活动空间之外,还应满足显示等第、仪表、身份之要求。这是中国正史中历来把第宅制度纳于舆服之故。
《宅经》认为宅居环境的诸要素既各司其职,又和谐统一、有机协调,犹如一完整的生命机体一样,既有主次又缺一不可。《宅经》的这种观点被封建社会奉为经典,它不但转载于以后的诸多风水术书之中,也为广大文人所接受,它是指导古人宅居环境、选择、评价、改造的理论纲要和实践指南。
《宅经》在人与宅居环境的关系上,持有共生、共存、共荣的观点,《宅经》认为:“夫宅者,乃阴阳之枢纽,人伦之楷模。”“以宅为家,居若安,则家代昌吉”“宅吉则人荣”。又曰:“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因此发出“故不可独信命也”之议。
当今虽日益重视宅居环境,但传统宅居环境观以“天人和一”与“地灵人杰“等哲学思想为基础。因此,古代对宅居环境认识更为深刻。
二、宅居环境的类型
传统宅居环境按与自然、建筑环境的关系而言,大致可分为市居、郊居、村居、山居四种。中国以儒学为正统,反映士人观点的评价以明代·文震亨《长物志》为最具代表性,其曰:“居山水者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推而言之,未言之市居当是最次了。这一评价反映了传统宅居环境以与自然亲和为上的价值观。
山水地有林泉丘壑之胜,历史上随着审美领域的拓展,大致到了南北朝时期已对自然美和山水意境所蕴涵的天然奇趣有了深刻的体验,出现了以隐雅山居为高的风尚。名例如“傍山带水,近幽居之美”(《宋书••谢灵运传》)谢灵运的始宁墅、宣城太守谢眺建在当涂青山的池馆;唐代王维的辋川别业,白居易的“庐山草堂”……。
山水环境高凹、曲深、峻悬、平坦、尽天然之趣,不凡人事之工。优越的景观被明代造园理论家计成在《园冶•相地篇》中推为最胜。历史上迷恋山水之胜还可以从统治阶级竭尽财力、物力、人力大肆堆山、叠山的理景活动中得到佐证。实例如西汉初梁孝王刘武建“百灵山”、“落猿岩”,北宋徽宗建“艮岳”直到清代建颐和园“万寿山”。
山水地被推作最佳居住环境,除了景观上的原因,还与中国传统发达的伦理美学有直接的关系,儒学鼻祖孔子提出“知者乐水,仁者乐山”(《论语•雍也》)使山水成了比德思想的化身,建筑环境作为“礼之具”,“山水地”的自然景观潜在的满足文人“养心”“自省”的家居要求。
中国自陶渊明归隐田园起,村野的田园风光逐渐成了士人推崇的又一居住佳境。村居远离鳞次栉比的城市房舍,摆脱红尘俗世的纠缠,向往美好的心理,使理想化的“世外桃源”成了村居环境的代名词,历代文人墨客对村居环境美的发掘、这艺术的魅力使田野村景成了中国园林意境的一种追求。它又被皇家园林反复仿写,提纯。村居之美对安定丰足通达而言,澹泊自然、淳朴恬淡的环境使人的身心、精神在自然中净化、升华。
中国古代城市居住区采用闾里制、居住区又按居民等级划分为“廛”(一般居民的居住区)与贵族官僚的“里”,在布局上,里近宫;“廛”又按职业分区居住,使之不杂。闾是里门,闾里制的单位形态类似于高墙围筑的小城堡。这种制度大约到了北宋后逐渐松弛,但城市由于道路网络的控制,住宅的规模受到限制,因此元大都不少权贵不得在郊外建别业以供游息。城郊,离城近,与市又往来之便。城郊,属城市与乡村之结合部,这里无闹市之喧哗、有村野之开阔;建筑密度低,自然景观好、林木葱郁、环境幽静。中国很早出现郊游及踏青的习俗,从侧面佐证了人们热爱自然的雅好和郊居环境的推崇。这也就不难理解当今西方社会因城市建筑过于拥挤,纷纷在郊外建别墅以满足回归自然之心态。
市居环境虽属最次,但从历史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居却日益扩大。究其原因,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中国儒学有强烈的入世观念,市居提供了参与政治的种种机遇,同时“城市便家”(《园冶》)也提供了生活上的便利。此外古人对市居的不良环境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予改善。如“混迹廛市,须门庭雅洁,室庐清靓,亭台具旷土之怀,斋阁有幽人之致……”外建界墙“门掩无哗”在可能时,采取“葺园于宅傍,护宅之佳境”。
三、聚居宅居环境
传统宅居环境实质上是聚居的宅居环境,宅的持续发展与完善,与聚居的社会形态相关。中国传统聚居的宅居环境大致可分为血缘聚居环境、地缘聚居环境与志缘聚居环境三种。血缘聚居环境以传统血缘村落为典型;地缘聚居环境指城邑百姓杂处的群体宅居环境;志缘聚居环境泛指因有相同信仰的聚居环境,如旧时书院的同窗居舍、寺庙中僧尼的禅房、行伍中的兵士营舍等环境。
传统村落与城市相比,建筑密度较低,与自然景观融合较好,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的村落,村落宅居环境的改造都与宗族的兴旺与发展相联系,宗法制在村落中有极强的权威,它大大提高了对村落水系、道路、公共建筑、文化建筑、游息空间、规划、营建以及周围的山水环境保护、开发的能力。积数百年反复改造之功使之逐步趋于成熟、完善。这种村落宅居环境得以持续发展的名村,在历次考察中不乏其例。
与之相比,当今村落人间关系空前淡薄,行政领导缺乏权威和凝聚力,村落宅居环境总体上呈无政府倾向,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单幢舍屋标准不低,但总体上无完善规划,更谈,不上如传统血缘村落那样多少年来持之以恒反复地予以改进与完善了。
城市地缘聚居环境受人口因素所致,古代远不如今日严峻,特别是宗法制下的大家族,其规模导致深宅大院的完善。因此古代城市宅居虽属地缘聚居,但其基本单位仍是家族聚居,只是单位之间无血缘关系而已。古代富裕的人均宅居面积,长幼、尊卑有别的交通路线,灵活多变的弹性空间以及成熟的庭院与第宅内部环境的寓意都可为今日宅居空间如何适应用户动态的需要和创造高雅的宅居环境提供启迪。
今天开放的现代城市,对住宅组团采取了封闭式管理,高高的围墙,入口处铁门内配以值班室,这使人联想起古老的闾里制的高墙的封闭式管理形态。如果说古代城市深宅大院之间呈老死互不往来是封建地缘聚居的正常现象,那么今天同一高层住宅中仅一壁之隔的住户相互之间不相往来仍极普遍,只有大学、大企业的生活区,邻里因是同事的关系,邻里关系要好些,志缘聚居胜于地缘聚居决不是偶然的,它是由相邻加相知而产生的相近、相亲。
四、传统宅居环境的宅主参与
传统宅居环境的宅主参与可分为决策型参与和操作型参与两类。被社会普遍认为的环境观,如风水观念,士人宅居观因被宅主认可而渗透到选择决策的价值取向之中。操作上的参与涉及到传统宅居环境策划乃至整个营建过程。古代修建一定规模的第宅,须先丈量地基,再传人善画图样(《见鲁班经》)。古代有“三分匠、七分主人”之谚,这里的主人是指有能力主持建筑计划的人,可见环境的营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持计划的“主人”,若宅主有能力并亲自主持建造计划,这时宅主的参与属操作型参与。宅主亲自策划,并参加营造全过程,这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普遍。例如云南普未族,那里的每位宅主都是在全村青壮年的帮助下,亲自营建住宅的。
宅主也可委托能工巧匠(旧时工师、都料)或有学识有主持建筑计划能力的先生。例如曹雪芹在《红楼梦》中所述策划大观园的号山子野之老明公。这时宅主参与属决策型,只是采取通过提出要求,审定计划的方式实现参与。无论是决策型参与还是操作型参与都有且于宅主的要求、愿望、雅好在宅居环境的营造中得到贯彻、落实。
中国封建社会尚无以住宅为商品的营建。因此宅主与用户和二而一。这就使宅主的参与等同于用户的参与,这也是传统宅居环境与用户和谐的根本原因。
在封建社会的兴衰中,第宅易主发生于房产继承的再分配和因宦途,天灾人祸以及其它种种原因造成的房产变买、抵偿易主。前一种情况,因代沟而产生要求上的差异导致后代宅主对宅居环境作调整型参与;后一种情况第宅被赋类商品(财产)的性质,前后宅主对宅居使用要求上的变化导致新宅主的改建型参与。新宅主的改建型参与除了功能上的需要外,还出于社会习俗与心态上的考虑。在封建社会中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民间习俗认为时运祸福与第宅环境的凶吉有关。因此常常把旧主败落归于第宅不吉所致,故改建兼为避凶趋吉,以求宅吉人荣。
笔者1989年在福建永定调查五云楼时,楼中老耆告之:五云楼于清中叶原主因嗜赌而易主族人,新主为摆脱旧宅的晦气,振兴家兴,对五云楼采取了升高楼面、变更开间等改建措施,这些改建措施包含高升等吉祥的含义,起到了调整心态、树立信心的作用。
民间广为流传的“信则灵”的谚语是改建型参与心理因素的支柱。这种观念可用心理学理论予以佐证。
改建型参与之所以切实可行依赖于传统建筑木结构体系空间分隔灵活多变,结构构件更换方便的特点。这就启迪我们今天的住宅建筑要适应变化着的用户要求,结构技术必须为空间的灵活、可换提供可能,还必须解决宅主与用户分离而产生的矛盾。